登錄|注冊|收藏首頁|簡體|繁體
首頁評論時政台灣華人國際財經娛樂文史圖片社區視頻專題創投吉林南粵商城創新中原招商縣域環保創投成渝移民書畫IP電視華商滾動
海外網>>評論

秦前紅:網絡立法沒有芝麻開門那樣的神奇功效

2012年12月31日10:24    來源:海外網    秦前紅    字號:
摘要:立法是與人的理性相關的事業,立法本身是一門藝術,但由於人的理性本身的局限,立法的藝術往往成為遺憾甚至有重大瑕疵的藝術。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剛獲通過,以央視為代表的官媒旋即迫不及待地進行選擇性的意義夸大的宣傳。給人的感覺,是此法一立,一切官方或民間所不喜的網絡亂象會立即藥到病除。立法儼然具有芝麻開門的神奇功效。一個個非法律專業人士在電視鏡頭面前大談特談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如何的必要管用。此種宣傳套路幾十年一以貫之,但公信力卻成衰減之勢。實然與應然的反差,口惠與現實觀感的嚴重背離,使越來越多的人不僅對此種宣傳表示懷疑甚至反感,進而對法治發展冷漠甚至完全喪失信心。現行憲法頒布時,官媒眾口一詞地稱其為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書﹔行政訴訟法頒布時,官媒指稱為中國第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將開創遏制公權亂作為、不作為的新時代﹔物權法公布時,媒體又眉飛色舞地贊以公民私權保護的聖典……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但事實勝於雄辯,中國法治發展呈現出一幅詭異的畫面:亦即法律愈多,秩序愈少﹔制度愈多,權威愈少。

立法是與人的理性相關的事業,立法本身是一門藝術,但由於人的理性本身的局限,立法的藝術往往成為遺憾甚至有重大瑕疵的藝術。家庭制度、法庭制度、宗教信仰制度作為與人的秉性(感性、理性、靈性)相關的三大主體性制度,在進入文明社會后,往往被官僚政治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工具性制度侵擾甚至僭越。工具性制度運行的民主原則為了服務於意志表達、利益選擇的便利性,不得不採取“多數決”的運行方式。多數決定基於種種原因均可能演化為多數專橫,侵犯少數人權利、損害公民基本權利、阻塞社會階層流動通道。中國官員時常援引毛澤東語錄:搞立法就是搞科學。但邏輯和經驗的事實都証明立法時常不科學。部門利益法制化、地方利益法制化是中國立法的重大痼疾所在。國外面對此種問題,可動用的制度化資源是司法審查制度,借由法治與民主的相互制衡,達成立法弊端之最小化。而中國當下並無鮮活的消除立法弊端、保障法制統一的制度化機制,僅靠立法規劃、立法審議、立法后評估等過程性制度來消除立法的不科學性,其收效甚微。

法律很骨感,現實很豐滿。即便是初看起來頗為科學的立法,要承接底氣,成為公民現實的生活方式,要必須借助系統化的制度建設才能實現。法律實施的過程並非自動售貨機那樣,形成事實與法條的及時准確對應。中國五四憲法、現行憲法被公認為是較好的憲法,而五四憲法基本沒有實施,現行憲法也是實施效果不佳。法律是語言的藝術,而任何語言都具有模糊性、抽象性、開放性,要將法規范適用於法現象,必須型構良性的法解釋機制﹔法律要調整成熟的社會關系,具備相對的穩定性,而社會現實是變動不居。在不斷變化的現實之間與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之間,總是存在巨大的緊張關系,這要求必須有一套良好的法律變遷制度(法的立、改、廢)來緩解此種緊張關系,並賦予法適用者必要的自由裁量權。歷史上德國人曾經雄心萬丈地制定了史上法條最多的民法典,企圖以此窮盡一切社會社會生活中的民法問題,排除法官任何自由裁量,但結果也是不出意料地夢碎於豐富多樣的現實生活。是以法之實行,必仰賴於良好的法治實施機制,否則再好的立法也可能只是擺設而已。有了好的立法,好的法律實施保障制度,則還需要社會大眾有良好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識。有法律而無對法律的信仰,法律恐怕也隻會淪為僵化的教條。但法律信仰的形成非一朝一夕之功。其固然需要進行貼近公民需要符合公民感受的法律宣傳、法律教育,更需要嚴格踐行法治,保証任何個人、任何組織都在法律范圍內活動。如果社會中有能超越法律、踐踏法律的特殊組織、特殊個人,則不能多麼科學的立法、多麼聲勢浩大的法律宣傳,都不過是一場鬧劇而已。一百條立法抵不上一次嚴格的執法。對法律的尊崇是在對法律的嚴格恪守中累積而成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網絡信息保護決定”,擬強推網絡后台實名制。這樣體現官方慣常維穩思維的法案,能否達致預期目的,未經實踐檢驗不可遽爾給出結論。早年韓國曾實行過類似法案,結果不僅限制公民表達自由,而且因黑客攻擊和不良商人的功利操作,造成公民信息大量泄露,嚴重侵犯公民隱私權,后來又不得不廢除該項法案。《決定》第5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信息的知情權和發布權是公民言論自由的重要內容。對公民言論自由的限制,必須由國家有權機關並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來加以限制,如果限制不當還必須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我國當下關於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法律嚴重付之闕如。網絡服務商過去僅憑網絡行政部門的內部通知、口頭指示或者自我政治風險、商業風險評估,就對公民網絡信息予以屏蔽、刪除甚至禁言。公民明知網絡侵權,卻受制於最高法院違憲的司法解釋(網絡言論糾紛案件不予受理),不能尋求司法救濟。讓網絡經營商、服務商承擔言論審查的角色,不僅嚴重違背憲法精神,而且事實上會形成禁止言論發表的寒蟬效應。任何人在言論發表時,若感受到有一個監控者、告密者窺伺在旁,那他就一定就會心存顧慮不敢自由發聲。

法治是一項系統性工程,立法僅是其中關鍵性的一環。有立法,未必有法治。是以官媒不可輕率地對立法進行意義過度夸張的解讀。

(注:本文轉載自“秦前紅--鳳凰博客”,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分享到:

(責編:吳楊)

相關新聞 >

視頻 >

  • 女毒販讓嬰兒吸毒女毒販讓嬰兒吸毒
  • 女生學校裡遭群打女生學校裡遭群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