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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臨:網絡自由依賴於秩序安定

2012年12月26日09:03    來源:京華時報    兵臨    字號:
摘要:,對政府部門、網絡服務商、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主體法律義務的設定,也需要進一步的法律責任與追究機制予以支撐,否則宣示意義的抽象規范,很難在實踐中帶來秩序的安定。

網絡立法必須首先立足於秩序供給,通過打擊違法活動營造安定的網絡秩序,以為終極的權利與自由價值服務。

紀律是個圈,自由在裡面。對於億萬網民而言,可能要學會接受這樣的常識:為了盡可能多地保障我們的自由,必須向公共機構讓渡部分權利,以實現法治內的自由最大化。這是國家針對網絡信息保護立法的初衷,也是未來中國實現網絡自治的內在規律性要求。

初始狀態的互聯網世界,徹底的自由意味著徹底的傷害,當你在享受隨意“人肉搜索”自由的同時,你也會成為別人“人肉”的對象,此時如果缺乏必要的規則治理,自由便陷入混沌狀態。生活中,幾乎每個網民都遭遇到個人信息泄露的窘境。據相關報告,過去一年網絡犯罪使我國個人用戶蒙受直接經濟損失高達2890億元,受害人數超過2.57億。如此沉重的損失,一定程度上也是規則缺失、網絡自由泛濫的代價。

由此,網絡立法必須首先立足於秩序供給,通過打擊違法活動營造安定的網絡秩序,以為終極的權利與自由價值服務。問題是,執法部門對非法泄露、倒賣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的追查,不可能在網民完全匿名、毫無限制的背景下實現。以往在查處侵害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中,正是由於侵害者網絡身份信息的虛假,導致執法取証難。破解這種執法難題,在找不到其他更好的方案時,客觀上就需要加強網絡用戶身份管理,通過限定網民的部分自由來實現秩序的安定。

這還只是網絡立法“硬幣的一面”。在認識到立法限制部分自由正當性的同時,我們必須著重關注公共機構獲得私權讓渡后,如何最大程度地去實現秩序目的並有效保障公民的自由。為此,提交審議的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突出強調了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並規定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等內容。當然,對政府部門、網絡服務商、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主體法律義務的設定,也需要進一步的法律責任與追究機制予以支撐,否則宣示意義的抽象規范,很難在實踐中帶來秩序的安定。

此外,草案還賦予了公民必要的監督和舉報、控告的權利,這是借助社會監督以避免執法力量薄弱、有效治理網絡違法行為的重要手段。這種監督、控告也需要進一步明確受理機構和執法程序,解決好監督誰、向誰舉報、如何控告、相關部門不受理怎麼辦等實際問題。可見,獲得私權讓渡的網絡立法,還應在具體的執法機制上用力,真正實現公眾期待的秩序安定目標,讓廣大網民能夠在良好的環境中盡情享受屬於他的那份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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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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