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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得順:警惕“謀地型鄉村精英”的崛起

2013年01月21日09:27    來源:海外網    臧得順    字號:
摘要:新時期,鄉村社會結構中出現了一個新的群體——“謀地型鄉村精英”。這個群體對於當下農地產權配置的引導和扭曲作用,需要引起政府的重視。

土地制度的屬性及其具體的實施過程,通常決定著農村的社會結構。相應地,在農村產權制度的現實構建過程中,社會結構性要素也起著重要的作用。除了市場這隻“無形之手”和政府這隻“有形之手”外,農土產權的配置與安排往往還受到農村非正式制度、鄉規民約、地方性知識等“另一隻看不見的手”的制約。

新時期,鄉村社會結構中出現了一個新的群體——“謀地型鄉村精英”。這個群體對於當下農地產權配置的引導和扭曲作用,需要引起政府的重視。

2012年11月底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將提高征地補償數額可能至少為現行標准的10倍,這是維護失地農民權益、進一步規范農地利益主體之間社會關系的明智之舉,啟發我們從社會關系和社會結構的視角,對農村土地產權問題進行更為深入地考察與分析。

影響農地產權制度的“第三隻手”

在學術領域,圍繞“農地集體所有制該如何改革”的學理爭論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堅持“權利產權”的邏輯,認為農地產權越清晰,農民在農地上投入的積極性就越高,對未來農地收益的預期就越大,使用越有效率。這種農地資源配置的市場邏輯演化的結果最終必然指向農地的私人所有制度,但這種結果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堅持以公有制為基礎是相抵觸的。另一種相反的觀點是以楊經倫為代表的“農村土地國有化”觀點,他在指出家庭承包責任制優勢的同時,也指出了這種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宏觀制度要進行創新,“要將純粹形式化的土地所有權轉歸國家,取消土地集體所有權,並用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從而把集體與農民之間的土地承包關系轉為國家直接與農民發生的土地承包關系,進而用永佃制形式把國家與農民之間的土地承包關系制度化和法律化。”這種觀點並沒有充分認識到這樣做國家將要承擔巨大行政成本的壓力。兩種觀點分別強調的是“一隻看不見的手(市場)”和“一隻看得見的手(政府)”的力量,導致爭論糾結於地權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之爭,陷入關於土地產權主體缺失和明晰土地產權主體中,將土地產權問題的研究引向了十分尷尬的境地。長期以來,學術界對土地公有制或私有制的討論並沒有切中要害,掩蓋了地權問題的實質。

其實,援用社會學學科理論來分析這個問題,將會有撥雲見日的效果。社會結構轉型是“另一隻看不見的手”對資源配置起著重要的作用。從社會學視角看,產權不僅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社會關系,或者說嵌入一種社會關系,是社會結構性因素影響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農地產權關系要比公有、私有的劃分復雜得多,產權從公有到私有往往是一個“連續譜”。農地產權制度在本質上調整的是地權主體的利益關系,而社會關系格局就是一種基本的社會結構,因此,農地資源分配受社會結構性因素的影響很大,社會關系強弱、社會結構形態是集體地權界定實踐中的重要影響因素﹔反過來,集體地權又為社會關系主體的博弈與社會結構的變遷提供了制度基礎和平台。因此,解決地權問題應當關注土地開發利用中的各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應當考慮國家、基層組織(基層政府、村委會等)和農民在征地場域中所處的位置,同時更應當關注三者之間的權力與利益博弈關系。這也就意味著當地權問題嵌入社會關系之中時,隻有處理好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因土地征用而引發的各種矛盾和沖突,才能從根本上維護農民的利益。

造成鄉村社會矛盾的重要原因

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特征是所有權歸集體公有、經營權歸農戶私有。而農地糾紛多發的症結在於農村的權力精英即干部精英群體成為這種農村土地集體產權的人格化主體,他們往往憑借手中的農地權力在征地過程中為己謀求私利,突破國家農地法規的束縛,再加上一群“依附型平民精英”跟隨其后,共同構成了鄉村社會結構中的一個新群體的誕生——“謀地型鄉村精英”群體,這個群體的所作所為扭曲了國家均分土地的平等原則。

首先,社會資本強弱造成鄉村社會結構的分化,在市場化、城市化進程的大背景下催生了一個“謀地型鄉村精英”群體。因地權主體的社會關系強弱不同,圍繞集體地權的利益爭奪造成鄉村社會結構的新變化。筆者通過對S省Z村幾個農地糾紛事件的調查分析發現:在“農地集體所有”的制度基礎上,一個靠土地謀利的“謀地型鄉村精英”新群體正在生成,村委會作為國家行政權力在基層的細枝末梢,承載其行政權力的干部精英逐漸成為一個新的精英群體。Z村的案例表明,在鄉村精英中佔據強勢地位的是擁有行政權力和成為集體土地所有者之人格化主體的干部精英,他們利用權力圍繞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各種謀利活動。而介於干部精英與普通村民之間的是一個平民精英群體,這個群體不承擔村內行政職務,但對村內公共事務的影響力巨大,其內部分化現象也很嚴重,一部分平民群體依靠自己擁有的社會資本和社會網絡與干部精英進行對抗,僅僅是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可稱之為“自保型平民精英”﹔另一部分平民精英與干部精英達成默契,共同靠強力欺壓弱勢村民,從土地上牟取私利,可稱之為“依附型平民精英”。鄉村干部精英成為新時期“謀地型鄉村精英”的主要部分,普通村民在農地權益上處於弱勢地位,而一些“自保型平民精英”為保護個人利益,站在了與干部精英對抗的立場上,但他們還沒有能力發動、組織大多數的普通村民。現階段鄉村社會結構快速分化,呈現明顯的金字塔式分層的結構性特征。最底層的是擁有較少社會資本和社會關系的普通的村民,他們處於弱勢地位,受干部精英和“依附型平民精英”的強力壓制﹔“自保型鄉村精英”處於中間位置,他們也擁有較強的社會資本和社會力量,但隻求自保,與干部精英劃清界限,也不力圖組織普通村民、不為弱勢村民爭取利益﹔最上層的是握有基層行政權力的干部精英,他們是“謀地型鄉村精英”的主體。

其次,這個“謀地型鄉村精英”群體的做法對現行的以公平、均等原則為主要特征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造成嚴重扭曲和變形。筆者在對S省P村的調查后發現,P村“謀地型鄉村精英”憑借手中的農地權力為自己謀求私利的手段主要有四種:一是頻繁調整土地,截留征地補償、出售宅基地﹔二是把京福高速路綠化帶承包給農戶,實行“雙向收費”﹔三是多施工程、巧立賬目﹔四是虛報種糧面積、多賺糧食直補。這些做法以犧牲廣大農民土地權益為代價,以欺瞞國家突破法律法規為手段,造就出一批農村土地新權貴,使農村的貧富差距迅速加劇、干群關系極度惡化,極大地扭曲了國家均分土地的平等原則,是造成鄉村社會矛盾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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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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