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迄今為止,尚不知外逃貪官的確切人數,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在以往外逃貪官中,“裸官”佔據了相當大的比例。 |
今后東莞的“裸官”將不得提任正職和班子成員,這是東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甄瑞潮在日前召開的全市組織工作會議上宣布的新規。(《新快報》1月30日)
相比2009年深圳頒布的《關於加強黨政正職監督的暫行規定》,在有關“裸官”任職問題上,東莞的新規有所變化。當年深圳是這樣規定的: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國(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國國籍或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公職人員,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也就是說,深圳還是允許“裸官”進入非重要部門的班子的,而東莞則拒絕“裸官”進入所有班子。這是個不小的進步。
但兩地規定都經不起這類質疑:既然不能任正職,任副職可以嗎?既然不能進班子,在班子外任職可以嗎?對已經擔任正職的“裸官”該怎麼辦?這些疑問可集中概括為:既然查實其是“裸官”,還能讓其繼續為官嗎?
這就需要弄清三個問題:一是以官員的合法收入,哪來這麼多的錢能讓妻子兒女移居海外,而且還供得起他們在海外的奢華生活?二是從查獲的外逃貪官分析,當官的將家人轉移到海外去,多是為洗錢、轉移財產或者為外逃預留后路。三是官員之所以要“裸體”為官,不少是因為對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產生懷疑,對國家的前途未來悲觀失望,試問,這樣身在曹營心在漢的官員,還能一心一意為民謀幸福嗎?
迄今為止,尚不知外逃貪官的確切人數,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在以往外逃貪官中,“裸官”佔據了相當大的比例。(2010年5月24日新華網)
盡管不能簡單地認定,“裸官”必定是貪官,“但想辦法把配偶和子女先弄到國外,為自己留條后路,則是現代貪官慣用的伎倆,已非秘密。”這是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胡仙芝博士說的。他指出,“若官員腳踏兩條船,身穿救生衣,隨時准備棄船而逃,這不僅影響國家正常工作秩序,嚴重打擊國民士氣﹔在國際上也有損國家形象,傷害民族感情,破壞祖國的向心力、凝聚力。”同時,“貪官頻頻成功外逃,對國內潛伏的貪官,也起到示范效應。”
因此,我主張對“裸官”進行有罪推定,並對其進行嚴格審查。希望東莞嚴格執行新規的同時,還應按照中央要求,對已經在任的“裸官”加強監管,要求他們對包括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情況進行申報,對縣處級以上官員進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況普查,制定出台官員個人情況報告制度,好讓他們清清白白做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