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古代中國人的尊嚴缺乏是權利的缺乏,如西哲雲一切貧困都是權利的貧困。要讓中國人有尊嚴地活著,也許還需要不短的時間。 |
【權利觀念匱乏】
個人本位缺失,已經是個人權利的先天致命傷,何況古代中國又極乏權利觀念。夏勇說,中國人的天理就是中國式人權觀念,政府的責任就是人民的權利。西方的人權概念是政府不應侵犯人民的權利,中國則主張政府應為人民做些什麼。西方人權是法律語言,中國的人權則基本是道德語言。道德語言產生不了權利,隻能有義務的觀念。因此,在古代中國,民眾隻有交納賦稅、服役之義務,而無參政議政之權利(這與西方近代形成的“無代議士不納賦稅”形成鮮明對比),更別說擁有馬歇爾歸納的三大個人權利:公民權利、政治權利與社會權利。
當說,中國傳統政治中也有好的一面,如講仁,講義,尊重生命,尊重生存權等,但都是從責任和義務的層面講,而非倡導百姓去爭取權利。制約統治者的手段,主要又不是法律及分權制衡,而依托於儒家倫理和道德期待。倫理和道德不是沒有約束力,但相當有限,而對“聖主”的期待,更是幾千年中國政治的致命傷,無異於先將百姓的頭顱放在鍘刀之下,再期待來執行的劊子手忽然變成活菩薩。
【禮法、宗法之二元約束】
日人淺井虎夫指出,中國古代法律有二元性,那就是國家制訂法外,還存在家族法,也即所謂宗法。
古代中國制訂法律,講究“出禮入刑”。禮與刑結合,大約在西漢,董仲舒等將說經與解律結合,建立所謂“春秋決獄”的傳統,實質即禮刑結合。按瞿同祖的研究,中國法律之儒化是漸進的,萌芽於漢而始於魏晉,成於北魏、北齊,經隋唐后便成為法律正統。
禮的主要內容是確立尊卑貴賤秩序,本質上與法治的平等精神相悖。在禮法之下,道德和法律往往互相混淆,且常以法律的制裁,代替道德的制裁,淺井虎夫認為有兩大弊害由此而生:“一以失法律公平之要義,遂至有不能適用之處,而完全喪失法律之效力﹔一以畏避外部之強制力,而其中心之服從苟免而無恥,遂至並道德而滅絕矣”。
申言之,禮法之弊主要有二:一是國家利益至上,而漠視個人利益。法隻制裁異端,而非保護權利。中國古代法律始終以刑法為主,絕少見民法蹤影,因此本是民事糾紛,也隻能用刑事手段、道德觀念來制裁或調節。自先秦李悝《法經》到清代《大清律例》,一直如此。西方早期也是諸法合體,但從羅馬十二銅表法開始,就確立了法典中民法的主導地位,而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則已基本擺脫以刑法手段來調整民事關系。二是“保護不平等”,諸如君臣、父子、夫婦、兄弟、師友,地位都是不平等的,而禮法卻要保護且強化這些不平等。事實上,家族和階級正是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家族以內,父權、夫權決定了尊者懲戒卑者的權力。社會上也是等級有序,不僅生活方式因社會身份不同而有差異,法律待遇也不同。譬如清代賤民,不但未有科舉機會,甚至不能與良民通婚。
至於宗法,則是血緣集團內部道德規范、精神信條的法律化,某種程度上可說是家族內部的禮法。一方面,族長借宗法對族人享有系統控制權,另一方面,宗法制度又為國家提供有效的基層服務,在皇權所不及的鄉裡,個人主要由宗法來控制。宗法對個人也能派生一些好處,譬如義學、義田等,可供家族內部的寒士得到教育機會或最低生活保障。但這只是血緣集團內部的蔭庇,並非建立在全社會平等公民的政治權利及道德共識之上,有相當大的局限性。
簡言之,在禮法與宗法的雙重約束之下,個人尊嚴如同絞肉機中的肉塊,如果沒被攪碎,那只是幸運而非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