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古代中國人的尊嚴缺乏是權利的缺乏,如西哲雲一切貧困都是權利的貧困。要讓中國人有尊嚴地活著,也許還需要不短的時間。 |
【無產權則無人權】
在古代中國,私有產權難以確立及保護,人權至為重要的一角因此塌陷。
上古三代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沒有私有產權概念。戰國以后土地漸漸私有,民土出現,但缺乏產權保障,常被侵佔。譬如漢代王莽的王田制度,元代的奪田,宋代公田,明代皇庄,清初圈地,都充斥著對民土的侵犯。此外,政府長期向民間富戶強征錢財,始於漢武,繼承者代不乏人,尤其清代的“報效”、“捐輸”,非常驚人。
與不尊重私有產權配套的,則是抑商觀念及政策。據傅筑夫研究,發揮作用的主是三項制度:禁榷、土貢、官工業。禁榷把最有發展可能的行業從私人手中奪過,改為官營,商品經濟自由發展道路由是堵塞。土貢則越過商業程序,把本為商品的物資,直接向民間索取,實質是把商品經濟中很大的一部分直接取消。官工業制度與土貢相輔而行,將不願從市場購買,土貢又不能滿足的部分商品,改為官家通過盤剝民間勞動力的方式自行制造,從而又取消了商品經濟中很大一部分活動。此外,楊聯陞等人還指出強征強借、賤買(如唐德宗的宮市,宋元明的“和買”、清代的“採買”或“採辦”等)、課重稅捐等手段,其本質都是政府用行政手段與民爭利,而無視私有產權。
不但私有產權不得尊重,與私有產權關聯最大的群體——商人的尊嚴還特別沒有保障。盡管早在西漢,司馬遷就在《貨殖列傳》中表達了對商人的尊重及對經濟獨立以保障權利的向往,但直到明清以前,商人仍是四民之末,各種歧視性法令也層出不窮。如漢代規定商賈不得衣絲、乘馬、為官,唐代禁止商人與工匠騎馬,還得率先服兵役,且其子弟不得應試與出仕。直到明代,還有“商賈止用絹、布。農家有一人為商賈者,亦不得衣綢、紗”等規定,不過未被嚴格遵行。
人的自由及尊嚴的一個極重要前提就是經濟獨立,而經濟獨立的最重要前提則是產權保護。但這一切,在古代中國卻被忽視了數千年。
【公私領域無界分】
在古代中國,隻有臣民、草民、子民的概念,而乏公民的概念。草民是命賤如草,臣民是匍匐在地,子民則直接當孫子,就是沒有獨立而且直立的公民。
缺乏公民概念,除了導致缺乏相應的公民權利外,也導致公私領域無分野。然而,個人尊嚴很大程度上恰建立於此種分野之上——私人領域中是個人最核心的自由與權利,不能被公權傾軋變形﹔公共領域則是公權與私人之間的緩沖帶,私人借公共領域以聚合,進而與公權分庭抗禮。
在古代中國,私人領域始終為所謂“公”傾軋,其根本原因在於社會缺乏相對獨立性,尤其是相對於國家權力的獨立性。統治者借助“公”壟斷政治資源及道德資源,形成所謂“代表型公共領域”(哈貝馬斯語)。儒家之外,諸子學說也未給私人領域以充分的尊重與保護,法家以國家公利來淹沒私人領域,把個人當作帝國機器運轉的螺絲釘﹔墨家的兼愛更像宗教關懷而缺乏制度設計﹔道家的超越缺乏公共價值的追求,其小國寡民的理念也與構建公共領域的理念格格不入。
於是,涉及公私范疇的中國傳統就形成了三種內在悖論:首先,統治者在價值觀上高倡“公”,然此“公”只是帝王私人擁有的“公”,民眾與之並無休戚與共的關系,更無參與或監督之權力。其次,由於“公”對私人領域的侵略性,民眾對“公”常充滿恐懼與不信任,積極的揭竿而起,消極的終老泉下。最后,“公”與“私”貌似截然對立實則頻繁轉換。私人一旦手握“公”權,第一件事往往就是牟取私利。
古代中國的公私狀況,大約可以“大公無私”概括。但這“大公”未必公,往往只是維穩的一種政治話語﹔“無私”也未必純粹,往往只是私人對個體權利的放棄。
【結語】
自秦漢至近代的數千年內,類似西方16世紀以降的思想、政治、經濟和社會四大革命,在中國一個都沒出現。民眾常為國家共同體的強大陰影籠罩,也為儒家思想及其滲透的禮法、宗法制度的約束,沒有個人的自立、政治權利的平等、私有產權的法律保護,很難保有個人尊嚴。古代中國人的尊嚴缺乏,主要還是權利的缺乏,如西哲雲“一切貧困都是權利的貧困”。要讓中國人有尊嚴地活著,也許還需要不短的時間。
(注:本文轉載自“宋石男--鳳凰博客”,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