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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公眾人物的“氣話”不能隨便講

2013年07月30日07:30|來源:人民網-環球時報|字號:

摘要:公眾人物擁有比普通人更高的號召力、影響力。這就意味著,即使是說同樣的氣話,公眾人物的氣話也會對社會產生更大影響。

女歌手吳虹飛因在微博上揚言“炸建委”、“炸居委會”而被刑事拘留一事,引起社會公眾的熱議。有人認為,吳虹飛是在說氣話,雖有一定負面效應,但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也有人認為,吳虹飛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擾亂了社會秩序,應當承擔一定刑事責任。

就事論事,吳虹飛的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還有待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審判機關的偵查和審訊。但輿論中已經出現質疑或不安的聲音:在微博上說幾句氣話,就可能身陷囹圄,這個社會還有沒有言論自由?

這確實是一個問題。一方面,公民的言論自由必須得到維護,這是我國憲法確認的一個基本准則,也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是,另一方面,我們還應當看到,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公民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不能對他人、對社會特別是對公共利益造成傷害。如果沒有邊界意識,一個人的言論就可能對另一個人構成誹謗,倘若情節嚴重,就可能構成誹謗罪。同樣,一個人的言論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如果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刑法所規定的程度,就完全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難道說幾句氣話,就跨越了言論自由的邊界?就構成了犯罪?當然不一定。氣話有沒有社會危害性,還與社會形態、傳播方式有關。在傳統的農耕社會,一個村民在自家的地裡說氣話,發泄某種情緒,即使嗓門兒較大,也沒有幾個人能聽到,氣話也就隨風而逝了。但在當前的信息社會、網絡時代,特別是在越來越發達的微博空間,某個公眾人物的一句氣話,就可能對他的粉絲群體產生某種影響。因為這種影響的實際存在,氣話就成為一種牽動社會的力量,就可能產生某種社會危害性。

公眾人物擁有比普通人更高的號召力、影響力。這就意味著,即使是說同樣的氣話,公眾人物的氣話也會對社會產生更大影響。有些氣話,普通人可以說,茶余飯后可以說,但公眾人物如果要說,就需更加謹慎。

一個人在享受言論自由這種權利的同時,還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對他人、對社會的義務,這種義務就是言論自由的邊界。如果每個人都不講邊界,那麼,每個人都會成為他人的“言論自由”的受害者。因此,言論自由不能越過邊界,否則就會陷入“不自由”,就像你駕車行駛在公路上,隻要你還在公路邊界之內,你就是自由的,倘若不慎沖出了公路的邊界,你還有自由嗎?

(作者是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責編: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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