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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6日09:02|來源:新京報|字號:
摘要:公務員錄取體檢,美與丑不應成為選拔標准,而應回歸《公務員法》本義,隻設置確實影響公務員履職的身體篩查條件。 |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任職條件包括“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因此設置體檢的標准應是:考生是否有正常履職的身體條件,而不是單純的美與丑。
一名考生報考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的網絡民警職位,筆試、面試總分第一,但體檢時卻因為臉上長青春痘(痤瘡),被判定不合格,失去錄取資格。湘西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明確表態:體檢過程沒有不正當干預﹔考生屬於“面部有瘢痕影響面容,且瘢痕難治愈”,按相關標准屬不合格。
臉上長痘,就不能當警察,這種規定合法嗎?《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任職條件包括“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因此設置體檢的標准應是:考生是否有正常履職的身體條件,而不是單純的美與丑。
再來看具體的體檢標准,適用於所有公務員錄取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沒有關於考生容貌的規定﹔但2010年,人社部公布了《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下稱《特殊標准》),針對報考警察提出了若干特定的體檢標准,其中之一就是考生有“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為不合格。
相對於普通公務員,警察有一定特殊性:因此需要有一定的、與職責相應的外貌身體條件。比如,《特殊標准》規定考生身上不得有文身。因為在中國的文化中,如果警察身上有文身,會顯得流裡流氣,嚴重影響警察的執法威嚴。這也是公眾比較認可的篩除標准。
但,設置“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的標准,就有一定的爭議性。
第一,“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的定義含糊,外延過大,既不利於體檢醫生掌握,也可能成為滋生招考腐敗的溫床。《特殊標准》列舉了四種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人的臉上難免有斑痣,到底哪些斑痣構成“影響面容”呢?又如何判斷難治愈?況且這個事件中,當事考生四種情況都不是,只是有痤瘡。模糊地帶過大,讓人無所適從,所以一位皮膚科專家在對考生體檢后表示,“這次讓你通過,回去好好治一下”﹔而一名帶隊警方領導卻勸考生主動申請放棄(據《深圳商報》)。
其次,目前的《特殊標准》只是一個試行標准,有必要根據體檢中出現的實際問題做出修正,剔除有悖於《公務員法》本義的體檢標准,保障考生間的公平競爭。比如,法醫、網警等警察崗位,不直接參與對外執法,與普通公務員無異,那麼“面容”就不該被納入體檢標准﹔再比如,標准應該強調皮膚病影響面容的程度,必須足以影響警察的正常執法履職,才能作為篩除標准。
公務員錄取體檢,美與丑不應成為選拔標准,而應回歸《公務員法》本義,隻設置確實影響公務員履職的身體篩查條件。這樣的競爭才能成為法律之下的公平競爭,平等保障公民的競爭機會。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責編:鄒雅婷、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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