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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4日09:27|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字號:
摘要:無論是從國際法還是從國內大法的角度看,日本都必須遵守上述戰后國際法與國際秩序的規定,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德日意法西斯覆滅,國際新秩序的建立開辟了戰后民族獨立與和平發展的新紀元。戰后,日本走和平發展道路,人民恢復了正常生活,經濟得到復興和發展。
然而,近年來日本卻出現令人擔憂的趨勢:其當政者為實現所謂“改變戰后秩序並實現正常國家”的目標,加緊在國內謀求修改憲法,突破戰后禁區,並企圖為二戰侵略歷史翻案﹔在國際上則無視戰后國際秩序。從一定意義上講,當前中日之間突出的釣魚島問題不只是島嶼主權之爭,實質上也是顛覆還是維護戰后國際秩序的一場較量。
日本當局企圖把日美等國1951年的《舊金山對日和約》作為戰后國際秩序的基礎,以此取代日本曾經接受的《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戰后國際法淵源。如今,這一過程還伴隨著日本歷史觀的倒退、炫耀日本軍旗等一系列重新回歸戰前的危險傾向。日本副首相麻生太郎甚至主張效仿納粹修改魏瑪憲法,靜悄悄地修改日本憲法。
因此,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68周年的日子裡,有必要重申戰后國際秩序絕對不容挑戰和撼動。戰后國際秩序來之不易,除了《聯合國憲章》以外,它由以下幾個重要方面所組成:
第一,1943年12月1日,美中英三國發布的《開羅宣言》。其中規定:“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同時規定了朝鮮必須獨立。
第二,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發布的《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條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第三,1945年8月14日,日本裕仁天皇在《終戰詔書》中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同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書》中承諾:“余等茲為天皇、日本國政府及其繼續,承約切實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條框……”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著必須放棄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國領土。
第四,1972年9月29日發表的《中日聯合聲明》第三條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1978年8月12日締結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規定:“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從而確認了日本必須恪守《波茨坦公告》,把台灣等從中國竊佔的領土歸還中國。該條約第二條還規定:“締約雙方確認,在相互關系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第五,《日本國憲法》第98條明確規定:日本憲法是國家最高法規,與其條規相反的法律、命令、詔敕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具有其效力。日本國締結的條約及確立的國際法規要誠實地遵守。也就是說,無論是從國際法還是從國內大法的角度看,日本都必須遵守上述戰后國際法與國際秩序的規定,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劉江永 清華大學當代國際關系研究院副院長)
(責編:張婷)
日本,波茨坦公告,詔敕,二戰,開羅宣言,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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