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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0日07:17|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字號:
9月24日,雲南省大關縣法院對原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強奸4歲幼女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家屬申請檢方抗訴,10月8日被答復拒絕,引起公眾熱議。
成年人引誘甚至使用暴力奸淫不諳世事的幼女,足以引來人們的憐憫之心和憤怒之情,就法律而論,又何嘗不是重罪?刑法明確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受害者僅僅4歲,情節不可謂不嚴重,如此判決是不是避重就輕?
面對媒體和公眾質疑,當地司法機關理應公開更多信息,如果判決和量刑是秉公依法,就應該向公眾主動解釋和澄清。否則,三緘其口難以樹立司法公信,一味沉默隻會導致更多質疑。司法公信不是抽象的,就體現在每一個判決中,一次判例,可以是司法公信的基石,也可能是公信坍塌的鏈條,當地司法機關豈能不慎微秉公?
原標題:強奸幼女案判決應彰顯公正
(責編:張婷)
法律,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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