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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官員強奸幼女為何隻判5年

2013年10月11日09:57|來源:京華時報|字號:

  近日,雲南省大關縣的一樁強奸幼女案引人關注。被告人為政府官員,受害人為4歲幼女,將法院5年有期徒刑的一審判決置於被質疑的漩渦。這樣的量刑結果,是否有失司法公允?

  官員強奸幼女,原本就是極度觸痛社會輿論的惡性犯罪,而司法結果上的輕刑化傾向,更是引發公眾的諸多擔憂與猜忌。但對於司法問題的評判,首先需要回歸到法律理性上來,按照法治的邏輯予以省思。

  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一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從報道看,本案對於犯罪事實似無疑義,焦點在於法院的量刑是否失衡。量刑往往被視為法官裁量的范圍,在法定的刑罰幅度內,法官按照量刑情節予以決定。量刑情節又分為法定情節與酌定情節,前者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故而優於酌定情節。從刑法對強奸罪的規定看,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乃是法定應當從重的量刑情節﹔而犯罪人犯罪后的態度,則是常見的酌定情節。

  本案中,法院判決的理由是,被告人“歸案后能主動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但這並非法定應當或可以從輕的量刑情節,至多隻能算是酌定參考的情節。報道顯示,被告人沒有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並未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讓其認罪態度打上折扣。而且,受害人的年齡隻有4歲,由此可推斷犯罪的危害性更大。但我們從中隻看到判決對酌定可以從輕情節的考量,似乎並未體現法定應當從重的情節。所以單純從結果看,5年徒刑處於3至10年法定刑期中接近最輕的位置,難免讓人感到有輕刑化的嫌疑。

  有必要繼續追問的是,是誰造成了這種輕刑化的結果?是司法機關的“官官相護”還是審判規則本身存在缺憾?由於缺乏明顯的証據,我們不能帶著偏見對司法機關進行無端猜忌﹔不過從規則本身分析,本案量刑結果依據來自最高院2010年出台的量刑指導意見,其中規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這一規定忽視了奸淫幼女是強奸罪從重情節,進而帶來強奸幼女的量刑與強奸一般婦女相差無幾的結果,從重的情節無從體現,造成量刑失衡。

  有意思的是,最高院2009年試點的量刑指導意見中,則規定以法定刑中段略下為量刑基准,並明確強奸婦女1人的基准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奸淫13至14周歲幼女的重處20%,被害人年齡每減少兩歲重處5%。我們不知道后來的意見為何改變了這種量刑基准的規定,但從量刑的公允與正義而言,2009年的思路似乎更為合理。(傅達林)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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