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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可喚醒巨量資本

2013年11月16日04:47|來源:新京報|字號:

2009年3月14日,湖北宜昌農村,農民按規劃集中建設住宅。國家將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圖/CFP

  2009年3月14日,湖北宜昌農村,農民按規劃集中建設住宅。國家將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

  【看點】

  《決定》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

  新京報訊 (記者涂重航 實習生賈世煜)昨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外公布,關於“三農”領域的改革措施有很多突破性的表述,引起各界人士熱議。其中,“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引人注目。

  農民可有償退出集體資產

  農民享有的法定財產權利中,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要素。但是跟農民有關的農村集體土地中,農民的用益物權長期得不到保障。

  在《物權法》中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除了農民對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享有用益物權外,對村集體的資產,農民也享有相應的權利。

  但長期以來,由於相關制度的限制,農民都不能有效享有這些財產權利。比如村民脫離村組織成為城市居民,但對於村集體企業的股份資產,甚至包括自己的宅基地住房都很難有償退出。

  而這次《決定》明確規定,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

  宅基地上住房可以抵押

  對於農民來說,宅基地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載體。但是,由於相關法律及體制的限制,宅基地上的住房財產權不能得到抵押、擔保、轉讓等。比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隻限於本村集體內流轉,外村及城市人不得購買本村宅基地,這就限制了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有效保障。

  業內人士指出,《決定》明確提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意味著將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有可能打破宅基地的流轉限制。

  另外,《決定》提出“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這裡用詞為農民住房,而非宅基地,也是將宅基地剔除在外,只是農民可對宅基地上的住房享有相關財產權利。

  有關專家指出,農民對宅基地上的住房,按照《物權法》規定,本來就享有用益物權的“收益”權利,另外,對於宅基地上的住房,也享有繼承權。

  但由於農民宅基地的特殊性,其附著在上面的住房財產權的主張,也變得特殊起來,因此《決定》提出,“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

  事實上,從2006年以來,相關省份一直在試點“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制度”。重慶、成都等地也在試行“地票”制。這些都是對宅基地和農民住房財產權保障的一些探索。

  ■ 焦點

  集體資產應該“退”給誰?

  《決定》提出,“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黨國英認為,這裡提到“有償退出”,退出就意味著買賣,這裡的集體資產該賣給誰,這是個問題。如果村集體的資產包括集體土地,就不能賣給村集體以外的人。

  黨國英認為,下一步最有可能是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土地管理法中“城市土地歸國有”這條應首先修改。

  小產權房是否將“轉正”?

  目前法律規定要使用農村的土地進行非農業使用,需要先征用,將土地變為國有性質才能使用。

  另外,《物權法》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而《決定》提出,農民住房可以抵押。

  黨國英認為,《決定》出台后,相關法律可能馬上需要修改,否則在現實層面,很難推進下去。

  一些專家認為如果國家改革確定農村建設用地可以入市流轉,大量小產權房或將以適當的方式轉正。

  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完全交割?

  三農問題專家、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院長溫鐵軍指出,《決定》提出農民住房可以轉讓交易,但是落實起來不容易。

  溫鐵軍說,無論是抵押、租賃還是買賣,宅基地的使用權能否做到完全交割?

  現在有很多案例,城裡人購買了農民住房,但一旦宅基地被政府開發征用,政府會根據宅基地的多少,補償給村民,但這個補償對於買房的城裡人是沒有的。

  從眾多案例看,這個使用權的買賣是失效的。城裡人拿不到農民宅基地的真正使用權,即使買了也拿不到。

  溫鐵軍認為,《決定》出來之后,真正落實到具體的實踐中,要看司法層面根據什麼判定。但就目前來看,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即使轉賣,也很難做到完全交割。

  ■ 背景

  城鄉居民收入比為3.1:1

  2012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917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長13.5%,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0.7%﹔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中位數(指將所有調查戶按人均收入水平從低到高順序排列,處於最中間位置的調查戶的人均收入)為7019元,增長13.3%。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比上年增長12.6%,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9.6%﹔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為21986元,增長15.0%。

  從數據看,城鄉居民收入比為3.1:1,城鎮和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保持“3”倍以上的差距。

  ■ 觀點

  農民從土地中獲益甚少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鄭風田表示,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可以喚醒巨量的沉睡資本。現在所有的城市土地加在一塊也就2.5億畝,但是農民擁有三大塊財產——18億畝承包地、2億畝左右農村宅基地,以及不到1億畝的其他二三產業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城市2.5億畝土地給城市居民帶來了很大的一個財產,但是農民擁有的這些資產因為受到各種各樣的產權不明晰,給農民帶來的收益很少。根據統計數字,現在每年農民從財產性收入得到的收入不到3%。

  鄭風田說,一般講的財產權應該有三個權利,包括處置權、轉讓權、抵押權。所以,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應該讓農民可以進行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據央視

  ■ 名詞解釋

  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原標題: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可喚醒巨量資本)

(來源:新京報)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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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改革,三中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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