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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3日09:16|來源:人民網-環球時報|字號:
這些法律文件環環相扣,構成完整的法律鏈條,確定了《開羅宣言》作為國際條約不可動搖的地位。在此基礎上,“同盟國最高司令部”1946年發布第677號指令,限定日本領土范圍,不包括北緯30度以南任何地方,琉球和釣魚島等因此皆被排除在外。
中日邦交正常化過程中,對於《開羅宣言》以來的相關法律精神,又做了進一步的重申與強化。1972年日本政府在《中日聯合聲明》中重申,將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強調雙方堅持《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兩國)確認上述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系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
70年來,《開羅宣言》已經形成了嚴密的法律邏輯鏈條,成為東亞穩定的基石之一。而今圍繞釣魚島問題,水之所以被攪渾,有兩個源頭。遠的源頭是1951年,美日等國家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以及美日簽訂的《沖繩歸還協定》。中國並非《舊金山和約》的簽署國,且自始反對該和約,因此該和約對中國沒有約束力。這兩個條約對中國領土釣魚島私相授受,本身並不具有國際法的效力。近的源頭,則是日本近年來試圖通過展示肌肉,挑戰二戰以來的國際秩序。
對中國來說,日本的這種挑舋,無論是從歷史情感、還是現實利益來看,都是不可忍受的。關鍵是,面對厚黑者怎麼辦?常識和歷史都証明,僅僅靠口頭上的抗議、呼吁、警告,毫無作用;通過國際法的法理角度進行辯駁,也沒有大的作用;真正起作用的,不是口水,而是拳頭。
愛好和平,在大多數時候或許是美德,但在一些關鍵時候,也意味著迂腐、逃避和綏靖。近代以來,我們這個民族因此吃虧不少,相比之下,日本人看得要“透徹”許多。1876年,李鴻章與日本使臣森有禮會談時說:“兩國和好,全憑條約”,“恃強違約,萬國公法所不許”;而森有禮卻干脆宣稱:“和約沒甚用處”,“國家舉事,隻看誰強,不必盡依著條約”,“萬國公法亦可不用”。
(責編:張婷)
中國,日本,軍國主義,開羅宣言,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