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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0日09:13|來源:東方早報|字號:
摘要:在美國憲政結構內,鼓勵各州“作為一個實驗室,嘗試新的社會和經濟實驗,而不把國家的其他地區也拖進去承擔風險”。在大麻一案中,兩個州的公民投票自願“實驗”,其他不願意合法化的州,確實不必一起承擔實驗風險。 |
提到華盛頓,一般想到的,都是美國首都,其實還有個華盛頓州,一大塊地,安安靜靜躺在頂西北角,好像不發生什麼事情。華盛頓州,和感覺同樣偏遠的科羅拉多州,卻暗暗掀起了一場大變革:州民們通過公投,率先宣布了本州大麻合法化。
第一次讀到大麻,還在“文革”中。幾乎所有的書都禁了,讀本小說算偷嘗禁果。四本一套的《基督山恩仇記》,以顛三倒四的次序,七零八落地通過地下渠道流到我手中。在“意大利:水手辛巴德一節”,巴黎上流社會青年弗蘭士被帶到基督山島,神秘洞窟盛宴上,端上一個小小銀質蓋杯,打開銀蓋,神漿綠色淺淺。弗蘭士品嘗后,“身體輕飄如空氣,知覺變得非常敏捷,感官能量似乎增加一倍”。原先恐怖陰郁的地平線“變得藍色、透明、無邊無際。彌漫著海的蔚藍,太陽的光輝,夏季微風的芬芳”。耳邊響起如神曲般的水手歌聲,“一片令人心蕩神銷的神秘和聲,直升天際”。書裡說了,那就是大麻精。
再次遇到大麻是初到美國,大麻是法律嚴禁的毒品。這麼大反差,自然引出更多好奇心。
國際上一般對毒品分軟毒品(Soft)、硬毒品(Hard)。軟毒品有一定致幻作用,依賴性低,大麻是典型。硬毒品有很強的興奮、致幻和刺激作用,很容易產生藥物依賴,海洛因、可卡因等絕大多數毒品都在其列。如對毒品寬容而出名的荷蘭,其實放鬆的只是大麻,對硬毒品一樣管得很緊。
對毒品管理一直有兩極意見,美國也是。“零容忍”的對面,是主張對所有毒品,不分軟硬,都有限合法化,依據是葡萄牙。迄今為止,葡萄牙是歐洲唯一對軟硬毒品全面有限合法化的國家。葡萄牙2000年立法,2001年7月開始實行,對本國居民少量擁有軟硬毒品都免除刑事懲罰。擁有量不得超過一個人普通吸食十天的劑量,品種從大麻到海洛因、可卡因和興奮劑等都可以。2009年4月2日,美國的Cato智庫發表了格倫·格林沃德的一份報告:《葡萄牙的毒品合法化:建立公平、成功的毒品政策之經驗》。這份報告被世界各大媒體廣泛報道,搶眼的是裡面的數據,例如:在十三到十五歲年齡組,“終生染毒率”從2001年的14%降為10.6%,十九歲以上的略微上升。但是,根據“歐洲學校對於酒精飲料和毒品調查項目(ESPAD)”等報告,稱葡萄牙的“終生染毒率”,可卡因的使用從2001年的0.9%上升至2007年的1.9%,搖頭丸從0.7%上升至1.3%,海洛因從0.7%上升至1.1%。另有一種意見認為,葡萄牙在毒品合法化之前,沒有准確統計數字,所以,此類調查都不可靠。能夠確定的是,硬毒品的強傷害、易上癮特性,讓歐洲各國對合法化還是非常謹慎,更不要說三億人口的美國了。
所以目前,隻有軟毒品的典型大麻,還有合法化的現實可能性。
大麻一直被認為有特定醫療作用,在英屬殖民地時期,大麻在北美是傳統藥品。但是在美國建立一百多年前的1619年,殖民地當局已經開始對作為藥品的大麻設限。1919年,美國因憲法第十八修正案進入禁酒時期,幾乎同時的1920年代,大麻在美國開始被貼上毒品標簽,在許多州被禁。聯邦禁酒時期在1933年12月5日由憲法第二十一修正案結束,然而,對大麻的禁止反而加強了。1934年,五易其稿后,在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了《州統一麻醉品法》,對大麻有了具體管制措施。但是,它需要由各州自願採納。
雖然羅斯福總統在1935年站出來表示全力支持,一開始,也隻有九個州願意採用。於是,發起建立法規的聯邦麻醉品局成員,哈利·J.安斯林戈,決定打個廣告戰。廣告針對年輕人,宣稱他們將會因吸食大麻嚴重損害健康而奄奄一息,會精神錯亂犯罪殺人或者自殺。廣告戰非常成功。最終,在1930年代中期,有三十五個州採用了《州統一麻醉品法》,其余的州也都以自己的州法,紛紛把大麻定為不同程度的受管制藥物。
如此相安無事三十年。變化發生在1960年代中期的嬉皮士運動,整整一代人開始顛覆傳統和反文化,沖破一切禁區,大麻和迷幻藥成為嬉皮士標志。
在1960年代末,尼克鬆宣布,他的司法部長米歇爾正在領導制定新的禁毒法律。司法部不是立法機構,他們隻能提出方案,這一次,國會接受了司法部的立法建議並通過了方案。那就是尼克鬆簽署的《1970年受控物質法(CSA)》,CSA附有五個“受控物質”附表,大麻歸在最嚴格控制的第一附表中,被認定“具有高度潛在濫用風險”,“不具有被認可的醫療用途”,“若無醫生指導,使用不安全”。正是大麻的爭議性,該法案要求設立一個“大麻和毒品濫用委員會”,目標就是研究大麻在美國的濫用情況。希望通過委員會研究,拿出有說服力的科學証據,支持這個立法。委員會主席是當時賓夕法尼亞州的州長雷蒙·P.謝弗,俗稱“謝弗委員會”。
1972年3月22日,謝弗委員會給國會提交了一份研究報告:《大麻,一個誤解信號》。根據研究結果,委員會建議不把持有少量大麻劃入刑事罪行,報告稱:“即便是為了抑制使用,對於個人擁有(大麻)的刑法也過於嚴厲。它意味著,對我們認為不恰當的行為,要施以壓倒一切的訴訟指控。吸食大麻的實際危害和潛在危害,都沒有嚴重到要以刑法去侵入私人行為的地步,這是我們的社會都極不情願去走的一步。”1974年,謝弗委員會再次在國會面前作証:經過五年研究,大麻的危害遠沒有最初預想那麼大。
在社會巨變時刻,民間草根風潮與代議制政府的立法分支之間,有觀念、態度上的很大距離,甚至是激烈沖突﹔直接受到風潮沖擊的行政分支,面對一大堆幾乎無法應付的麻煩,更是強烈反彈。而大麻是這個風潮的一個象征。根據2000年以后公布的文本,1971年5月26日,尼克鬆總統試圖對謝弗施加壓力,讓他不要把委員會的這份研究結果拿出來。他對謝弗說,“你是個專家,有足夠的理解力懂得,你拿出來的東西和國會的感情有怎樣的沖突……你打算做的事情會讓你的委員會看上去糟糕透頂。”在其他一些談話裡,也可以看到,尼克鬆把大麻和文明社會的墮落聯系在一起。謝弗委員會的態度是,政府對禁用毒品的立法執法,還是必須冷靜理智。政府是否應以刑法為武器進行干預,應該實事求是地根據一個具體藥物的實際傷害程度來判斷和決定。謝弗委員會向國會提出建議:“鑒於無論是大麻使用者,還是大麻本身,都不足以構成公共安全威脅,所以,私藏供個人使用的大麻,不應再是一種罪行,凡以無報酬散布、或者以微不足道報酬散布少量大麻,不應再列為刑事罪行。”
謝弗委員會在立法初期就試圖合法化大麻的努力,在國會和尼克鬆行政分支都受到抵制。大麻仍然留在《1970年受控物質法》的第一附表中。大麻作為“附表一受控物質”,在CSA下受到嚴厲限制:擅自種植、擁有、散布大麻是聯邦刑事罪行。僅擁有大麻的初犯,構成刑事輕罪,可能受到最高一年的監禁和最低一千美元的罰款﹔再犯的最低罰款是兩千五百美元,以及最低十五天、最高不超過兩年的監禁﹔被告幾次重犯,須判處最低五千美元罰款及最低九十天、最高三年的刑期。大麻的種植或銷售散布,構成刑事重罪,將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款高達二十五萬美元。
當時民間大麻非常普遍,各地紛紛反彈,很多地方廢除了限制大麻的法律法規,也就是在很多地方吸食大麻雖違反聯邦法,卻並不違反地方法。聯邦執法力量很弱,當時反越戰等社會沖突連連,也根本顧不上對抽大麻執法,大麻實際上已經普遍到了法不責眾的地步,也就很少有人僅僅因為吸食大麻而被捕。嬉皮士年代,抽大麻是大學裡風行的一種反叛態度,學生去教授家裡拜訪,教授遞上一支大麻煙,是很尋常的事情。
1960、1970年代的風潮過去,嬉皮們開始分裂,大部分回歸原來社會軌道,成了雅皮。
可是,不僅美國,整個西方已經進入一個傳統觀念突破的后現代。這一突破促進了多元化的文化觀,也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底層民間追求感官刺激成為常態,各種毒品傾巢而出,覆水難收。以2011年為例,三億人口的美國,有三十三萬人因毒品(絕大部分是硬毒品)而在押,而散在社會上暗藏的毒品暴力罪犯,更不知有多少。說起來是“我的身體,我的選擇”,但是毒品泛濫必成社會問題。不僅是大城市,鄉間也無法幸免。以我居住的縣為例,原來十分平靜,幾年前已經平均每天一起破室偷盜,據警察告訴我,這些破室偷盜者幾乎全是“毒虫(dosy)”所為。這是警察用的俚語,特指那些為了一劑(dose)毒品鋌而走險的人,他們常常是青少年。隨著“毒品事業”國際化的推動,國際毒品企業和幫派武裝、相關暴力越來越嚴重,成為國際影視動作大片的重要內容。毒品對社會的襲擊非常快,作為應急反應,各州有關毒品的立法,很快都採取了和聯邦《受控物質法》的一致立場。這就解決了CSA的執法問題。美國對毒品的零容忍執法狀態,已經被民眾逐步接受為常態。大麻也就在零容忍的執法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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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於川)
讀本小說,先佔原則,1941年,1933年,Ca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