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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小組】習大大的第一堂全民法治課

2014-10-29 00:28:00|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習近平關於《決定》的說明,是能透過現象看本質的“夫子自道”。這其中包含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講決策的過程,第二部分是講《決定》的框架,第三部分是最重要的。

    【學習小組按】

    期待已久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終於全文刊發了,即使有公報的預熱,這1.6萬字的《決定》透露出的措施之多、力度之大也出人意料,難怪習大大10月27日將其稱之為全面深化改革決定的姊妹篇。

    這次《決定》的文件起草組組長,又是擔任了很多組長職務的習近平,所以同時公布的還有習近平關於《決定》的說明。盡管這個要短一些,但也要接近1萬字。也就是說,今天公布的差不多3萬字,是吃透中國如何推行依法治國的關鍵。但這3萬字裡,包含著許多專業術語,不要說普通讀者,就算是法學專家,也需要消化不少時日,才能進行深度解讀。

    小組想了個辦法,教你如何快速“入門”。不妨從問題入手,抓住想解決的重點問題,也就抓住了《決定》的精髓。哪些是重點問題?無需小組總結,因為習近平早就想過這個問題,並不惜用了近6000字講了10個問題,毫無疑問,這是習近平那近萬字說明裡的絕對重點。

    毋庸置疑,習近平的這個說明,是能透過現象看本質的“夫子自道”。這其中包含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講決策的過程,第二部分是講《決定》的框架,第三部分才是最重要的,習近平用了“需要說明”來形容這幾個問題,你說重要不重要?

    正如前述,這部分有近6000字,小組特地精編成3000余字,並在習總基礎上提煉為問題,以便於組員們快速吸收。

    1、依法治國為何堅持黨的領導?

    黨和法治的關系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件大事能不能辦好,最關鍵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確、政治保証是不是堅強有力,具體講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這3個方面實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核心要義,規定和確保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制度屬性和前進方向。

    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我國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黨帶領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取得的成果,確立了在歷史和人民選擇中形成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對這一點,要理直氣壯講、大張旗鼓講。要向干部群眾講清楚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視聽。

    2、依法治國總目標有何意義?

    全會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一是向國內外鮮明宣示我們將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就和經驗的集中體現,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唯一正確道路。

    二是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抓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涉及很多方面,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有一個總攬全局、牽引各方的總抓手,這個總抓手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依法治國各項工作都要圍繞這個總抓手來謀劃、來推進。

    三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於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在全面深化改革總體框架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各項工作,有利於在法治軌道上不斷深化改革。

    3、如何確保憲法實施和監督?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法治權威能不能樹立起來,首先要看憲法有沒有權威。

    全會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這是世界上大多數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所採取的一種制度。在142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規定相關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擁護或效忠憲法的有97個。關於憲法宣誓的主體、內容、程序,各國做法不盡相同,一般都在有關人員開始履行職務之前或就職時舉行宣誓。全會決定規定,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這樣做,有利於彰顯憲法權威,增強公職人員憲法觀念,激勵公職人員忠於和維護憲法,也有利於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

    4、怎樣完善立法體制?

    一是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

    二是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不能久拖不決。

    三是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范圍,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需要明確的是,在我們國家,法律是對全體公民的要求,黨內法規制度是對全體黨員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嚴格。我們黨是先鋒隊,對黨員的要求應該更嚴。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努力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

    5、如何建設法治政府?

    一是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二是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保証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三是推進綜合執法,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四是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五是全面推進政務公開,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6、為何要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我曾經引用過英國哲學家培根的一段話,他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社會和諧穩定就難以保障。

    當前,司法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問題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員作風不正、辦案不廉,辦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層次原因在於司法體制不完善、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不科學、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7、為何設立最高法巡回法庭?

    近年來,隨著社會矛盾增多,全國法院受理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導致審判接訪壓力增大,息訴罷訪難度增加,不利於最高人民法院發揮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工作職能,不利於維護社會穩定,不利於方便當事人訴訟。

    全會決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這樣做,有利於審判機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有利於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審理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

    8、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有何價值?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發展和行政訴訟出現,跨行政區劃乃至跨境案件越來越多,涉案金額越來越大,導致法院所在地有關部門和領導越來越關注案件處理,甚至利用職權和關系插手案件處理,造成相關訴訟出現“主客場”現象,不利於平等保護外地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院獨立審判、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維護法律公正實施。

    全會決定提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這有利於排除對審判工作和檢察工作的干擾、保障法院和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有利於構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的訴訟格局。

    9、為何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現在,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主要是依法查辦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范圍相對比較窄。而實際情況是,行政違法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畢竟是少數,更多的是亂作為、不作為。如果對這類違法行為置之不理、任其發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轉一些地方和部門的行政亂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頭性問題演變為刑事犯罪。全會決定提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作出這項規定,目的就是要使檢察機關對在執法辦案中發現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及時提出建議並督促其糾正。這項改革可以從建立督促起訴制度、完善檢察建議工作機制等入手。

    10、如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是確保案件處理質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訴訟制度,必須堅持。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辦案人員對法庭審判重視不夠,常常出現一些關鍵証據沒有收集或者沒有依法收集,進入庭審的案件沒有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審判無法順利進行。

    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辦案人員樹立辦案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証據經得起法律檢驗,保証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項改革有利於促使辦案人員增強責任意識,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產生。

(本文為微信公號“學習小組”獨家授權海外網發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海外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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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牛寧、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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