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2 16:17:27|來源:新京報|字號:
摘要:法官李宏超越職權在先、怠職失職在后,應讓李宏以及涉及此案的其他人員承擔起應負的法律責任。 |
日前,陝西省高院對鬧市區公然殺人的李宏亮一案作出了二審判決。然而,警方發現,李宏亮在行凶時已背負一起命案,兩年前就被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十年有期徒刑。讓人不解的是,這名罪犯並未按照法院的判決進監服刑,而是在監外自由自在地過起了正常人的生活。
殺了人,判了刑,卻還是自由身,並且再次殺了人。這種看似隻會發生在小說裡面的情節,著實讓人毛骨悚然。表面看起來,是因為李宏亮患有“惡性淋巴瘤”,不符合監禁收押的條件。但隻要簡單梳理下前起殺人案的訴訟經過,就會發現事情遠非這麼簡單。
法院判決書顯示,李宏亮於2010年將一名與其喝酒發生爭執的男子砍死。面對情節如此惡劣的刑事犯罪,當地警方很快便對李宏亮進行取保候審,而后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判處了最輕刑。
更戲劇性的是,主審法官李宏在判決后擅自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手續,導致李宏亮從未被交付執行。需要指出的是,法院雖然在交付執行前可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但考慮到該案系由合議庭審理,暫予監外執行至少也應當經由合議庭合議程序。況且從實體層面,《刑訴法》明文規定“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更何況,李宏亮的疾病並未對其生活造成根本性影響。李宏亮的母親甚至透露,“身體恢復得差不多了”。而當地法院也沒有將其重新收監。
可見,法官李宏超越職權在先、怠職失職在后,說其是涉嫌“私放”殺人犯一點也不為過,吳堡縣檢察院也因此以涉嫌玩忽職守罪起訴李宏。然而,此案在今年八月開庭審理后,吳堡縣法院以審委會成員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為由,向榆林市中院請示。榆林市中院則稱案件仍處於討論階段,並已向陝西省高院做了請示。讓人不得不懷疑當地有關部門是否要“內部解決”。
依據中央政法委發布的《關於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除了將不合條件的監外執行人員重新收監,進行糾偏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追責,要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制度,形成質量終身負責制。而落在這起案件上,就應盡快依法審理,讓李宏以及涉及此案的其他人員承擔起應負的法律責任,將追責落到實處。(鄧學平)
李宏亮 殺人犯 暫予監外執行 私放 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