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2 00:04:00|來源:紅網|字號:
在陝西華陰身負命案的罪犯李宏亮因參與殺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然而在服刑期間他卻如常人一樣自由出入公共場合,並再次參與殺人。李逃離法律制裁的背后,是審判法官違法辦理監外執行、拒不收監犯人,這一系列亂象,暴露出華陰司法系統亂象。(12月11日人民網)
殺人后人能自由出入並且再殺人,的確令人匪夷所思,但也從側面反映當前部分司法系統仍然存在漏洞,我們在反復強調司法獨立的同時也更應該注意司法系統的內部監督。在擴大職能部門權利的同時應該增加權利的約束力和監督力,這樣才能推進用權和管權的平衡,推進司法系統的良性運作。
將李宏亮列入監外候審的一大原因是其患有淋巴癌,然而,為何李宏亮的母親拒絕出示其患有淋巴癌的証明?這多少讓人疑惑,既然有病為何還對病情躲躲藏藏?刑訴法明確規定,對適用保外就醫但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就算是李宏亮確實有淋巴癌,但其殺人行為是具有相當危險性的,這些程序竟然被李宏等人輕鬆地逾越,這充分暴露了當地司法系統的漏洞。
司法系統具有嚴密的程序,隻有業內人士才清楚其中的細節,李宏利用職務之便,在各個環節中瞞天過海地為李宏亮辦理監外執行,到底將法律的地位置於何處?對這樣知法犯法的人,實在應該給予重處。
從李宏亮的案件中還牽出了一系列司法問題,這值得引起重視。在司法運行系統中還一定程度存在著地方性問題,部分司法系統內部監督作用還比較薄弱。當前,我國在強調依法治國,法律的權威性、強制性更應該得到凸顯。對這種知法犯法、執法犯法的腐敗分子更應該從嚴處理,切實維護法律的權威性,推進法制化國家建設。不管地方的頑疾有多重,漏洞有多少,都應該以嚴的要求、嚴的措施將國家依法治國的基礎夯實牢固。(暄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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