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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2日08:22|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字号:
摘要:公共责任和家庭责任不矛盾,养而不教,生而不养,肯定不利孩子成长 |
贵州毕节市5名男孩流浪街头,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此事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毕节市政府也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了免职或停职处理。
五童之死,谁之责?
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的焦点指向了政府,说不完善的流浪儿童管理救助机制对此次意外伤害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还有人指出,这暴露了我们民间的社会救助组织不发达。在香港街头也会有流浪儿童、离家出走的少年,但由于有社工组织的存在,避免了很多悲剧。
这些批评挺中肯。但是,还有一个地方值得警醒:家庭监护不可缺位。
从报道中看,这几个家庭家境较贫寒,又遭遇丧子之痛,值得深切同情。然而,这一惨剧也警示我们,养护孩子,让他们健康成长,是监护人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孩子多次离家,宁愿在垃圾箱里生火取暖也不回去,是不是跟家长照顾上的缺失有关呢?现在上学不要钱,义务教育法也规定必须读书,可几个孩子都辍学了,是不是家长没在意呢?这些不能不说是悲剧发生的远因。
这也并非孤例,因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屡屡发生。
有人认为:这些父母是进城务工者、农民,有“迫于生计”的客观原因,不应苛责。当然不应该做“胡不食肉糜”式的轻佻评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贫困家庭、外出打工者家庭就可以在养护孩子上“大撒把”,小孩有学不上,又缺乏看护,遇险的几率岂不大增?对孩子来说,家庭保障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呐!
在传统的宗法社会,孩子的成长和保障主要靠家庭、家族支撑;现代社会的进步在于,政府和社会负有扶助、保障之责。但公共责任和家庭责任并不矛盾,现代社会不是从天外飞来,而是建立在历史既有基础上的演变,家庭作为一种基本社会单位,对国人的保障效应目前还非常巨大。我们应该逐步增加公共保障,实现责任分担和对接,而不是提倡一样、忽视一样。
养而不教乃至生而不养,对孩子成长肯定不好。为人父母者,不可不自省啊!
(责编:李文慧)
流浪儿童,家庭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