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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7日07:34|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针对二战前后琉球地位的国际交涉,台湾南荣技术学院应用日语系副教授许金彦指出,琉球地势孤悬东海、宛如玉带迤逦千里,旧称流求或留球。早在三山(北山、中山、南山)割据时期,即已依附明朝、入贡中国(1372年),自兹始定国号称为琉球。 |
结语
(一)日本并吞琉球或依时效取得琉球主权之主张,因中国对此既曾持续表达强烈抗议,且又未能达成双方协议之处分,则日本之主张即显因国际法理之瑕疵而未臻成立,琉球之地位亦难谓已告确定。换言之,琉球并非日本的领土。
(二)《波茨坦公告》业已言明,“日本领土,以本州、四国、九州、北海道的四个大岛,及同盟国共同决定之其他小岛为限”,而琉球系属“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依《开罗宣言》之宗旨,“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琉球地位既未经约定程序加以确定之前,则美国、日本罔顾国际公约,擅自交割琉球,即属无权处分之行为,并不具备移转主权之效力;亦即琉球迄今仍是地位未定。
(三)另,美国诓称日本对琉球有“剩余主权”,以便作为将琉球返还给日本的法理依据;实则琉球的“剩余主权”如不归属中国(战前)即应归属联合国(战后)。但无论何者,如前揭说明,日本都不具备拥有对琉球“剩余主权”之资格。
(责编:宋胜男、牛宁)
琉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