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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年:三中全会解决了“宪政之争”

2013年12月03日10:58|来源:海外网|字号:

  海外网12月3日电 据《联合早报》报道,政治领域并非是三中全会的重点,但这次全会也回答了一些重大的政治和政治改革问题。首先是在基本政治制度方面,《决定》重申了传统的观点,即从人大代表制度、政治协商和基层民主等层面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点是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上,解决了前段时间中国社会的“宪政之争”,间接表示了中国既不走左派“不搞宪政”的道路,也不走右派的“西方宪政”道路,而是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走依法治国的道路。

  其实,以往的公报中往往都是提“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尽管法治、法制一字之差,也体现出执政者理念的不同。“法治”的概念实际上在中共十五大的时候已经提出来,并以此作为国家政治发展的目标。但此后,对法治一直强调得不够。这些年来,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变得模糊起来。今年年初以来,更是出现了左右派之间的激烈争论,左派简单地把“宪政”和西方政治制度等同起来,反对“宪政”,认为中国不能搞宪政;右派则认为中国应当搞西方式宪政。这次三中全会给出了答案,既否定了左派,也否定了右派,中国要搞中国式宪政,就是法制与法治。《决定》使用了一连串“法治”,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并强调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中国的宪政到底是怎样的?这的确需要人们花大力气去探索。在神权和王权时代终结之后,宪政已经成为唯一的选择。除了少数几个国家,大多数国家,不管其制度形式如何,都会强调宪政建设。中国近代以来的政治精英,从孙中山、蒋介石、毛泽东和邓小平都是要搞宪政的,有没有实现这个目标则另当别论。毛泽东主导下的1954年宪法,和邓小平主导下的1982年宪法,都是执政党宪政道路的探索。不过,应当意识到,西方式宪政并不是唯一的宪政形式。除了西方世界,西方式宪政在其他地区包括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并没有非常成功的例子。在这些地区,尽管有了西方宪政形式,包括宪法、三权分立、多党制等等,但大都是失败的案例。这说明了,各国要根据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政治现实,来设计自己特色的宪政。从理论上说,宪政的本质就是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就是“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三中全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强调,可以为前段时间的争论理清一些重大问题,并且开始中国式宪政的探索,强调司法程序的独立性,不失为一个有效的起点。

  对“社会”主体强调不够

  在政治领域,第二个重大问题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及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即执政党主导改革与社会参与改革的关系问题。三中全会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社会治理”。对“治理”概念的强调是有原因的。“社会治理”概念的提法,显示出执政党更重视处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而非简单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管理思维方式。从前,无论是“维稳”还是“社会管理”,主体都是政府,都往往被理解成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官员对人民的管理。这种话语的变化也是一个进步的表现,因为在“治理”的话语里,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社会治理”,都会涉及到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主体不仅仅是政府,而且也是社会。如何在制度层面实现“社会的参与”?这次全会强调的是“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

  这些表述和“治理”体制的建设还有很大的距离,主要是对“社会”这一主体强调得不够。全会没有强调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组织的扶植和培养。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中国的社会力量在各地的发展也不平衡。这些年来,在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社会力量也获得了很快的发展。如何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体制,已经被提到一些地方政府的议事日程,并且在实践层面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地方政府在培养和扶持社会的同时,建设社会监管机制,把社会力量视为自己的伙伴,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形成互相支持的良性互动。

(责编:张婷、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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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政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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