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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5日07:05|来源:海外网|字号:
第一,德国制定了一部取得全民最大共识的宪法(即《基本法》),它是各党派充分协商、相互妥协的结果,同时吸取了魏玛宪法过于理想化和完美化的教训。正因为如此,魏玛宪法实施起来有相当的难度,容易造成“跳票”的恶果。新宪法尽可能去照顾现实并结合本国国情,充分考虑政治的可操作性,甚至只是谦虚地称为《基本法》,而不是叫“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正因为《基本法》比较接地气,也为各党派、团体充分接受,得到全民的尊重,成了一部不折不扣的宪法。
第二,联邦德国的政治体制较好地避免了魏玛共和国政局动荡的教训,为此设定了两个“安全阀”,其一是“政党5%的门坎”,即任何一个政党在选举中必须达到5%以上的得票率才能进入议会,这样就圆满地解决了魏玛共和国政党林立、政府动辄解散的问题。这一点被其他国家所借鉴,成为国家政治稳定的关键。其二是“建设性不信任投票”。任何一个政党在对政府提出不信任动议之前,必须事先与其他党派达成一致,真正确保拥有充分的多数,否则就不能提出解散政府的议案。这样做的好处是,原政府垮台后马上能建立一个立即有效运作的新政府,不至于让政府空悬、政治空转。
第三,德国法律对政府的信息公开、官员的廉洁做出了近乎苛刻的规定,以至于出现了总理下班只能开自己的私家车、总理外访夫人不能搭乘专机、市长下班后必须打第二份工才能养家等“怪事”。当然,并不是所有官员都那么自觉遵守规定,偶尔也会出现状况,例如德国总统伍尔夫借贷50万欧元买房,议员质询时否认此事,被发现不诚实后不得不黯然下台;后来追查到其贪污700欧元,居然被拉到法院审判。所以,可以用“官不聊生”来形容德国官员的不易。
第四,德国政府的施政总是在法律框架之内。例如,德国法律规定,德国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主要集中在防止经济的垄断,鼓励企业自由竞争和创新,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和个人财富的合理增长。因此,德国政府严格执行《反对限制竞争法》(也被称为卡特尔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做出严厉的处罚,而刺激经济增长的法理依据则来自于《稳定与增长法》,该法对政府调控经济的行为做了严格的限制和规范,防止决策者心血来潮,随意做出决定。在2008年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中,德国政府并未随着其他国家起舞,慌慌张张地投入大量资金去拉动经济,而是严格控制调控的力度,把握好调控的节奏。在2009~2010年期间,实际投入的资金仅为800亿欧元,而同时期美国财政投入的资金为5770亿欧元(7850亿美元),中国则为4300亿欧元(40000亿元人民币),其他欧盟小国投入的财政资金与其国力相比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其结果是,美元贬值、中国物价快速上涨、欧盟小国政府陷入债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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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胜男)
基本法,维尔茨堡大学,隐形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