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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学者:承认台湾“治权”有利有弊【3】

2014-05-24 09:41:44|来源:海外网|字号:

承认台湾“治权”的利弊得失

承认台湾“治权”,对于两岸关系走向深化会产生推动作用。首先,随着两岸交流的深入,有越来越多的事务和议题需要两岸公权力部门直接协商和合作,而不是仅靠民间或社会力量就能解决的。承认台湾治权,两岸就能够进行官方交往和互动,直接解决两岸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政策性交往。其次,两岸政治关系是两岸关系的核心,也是两岸关系的瓶颈。承认台湾治权,两岸就能进行政治谈判,促成两岸领导人会面,推动两岸统一进程。

但是,对大陆来说,承认台湾治权仍具有很大的政治风险,主要有三大风险。

1、承认台湾治权可能会让两岸分治固定化。台湾的“治权”论述是和“两岸分治”的思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两岸虽然尚未统一,但是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这就是两岸关系的现状。但是如果承认台湾治权,两岸就是按照“分治”的思路来处理两岸关系。目前大陆不承认以所谓“海峡中线”划分两岸的行政及司法管辖范围,但承认台湾治权后就要尊重对方对内的完整管辖权。目前大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但是承认治权后,台湾当局就具有了合法性,大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就大打折扣,这让大陆失去遏制“台独”的威慑工具。如果岛内民意无意于两岸统一,就会让两岸“分治”的格局固定化、长期化,特别是如果民进党上台执政,还会以“治权”为基础寻求“主权”地位,破坏“一中框架”。

2、承认台湾治权可能被少数国家利用与台湾当局发展官方关系。如果承认台湾治权,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可能会借题发挥,通过承认“台湾政府”进而与其发展官方关系,最终认为台湾构成了一个新的国家身份。同时台湾当局也会将这种与大陆互不隶属、平起平坐的治权进一步扩展到国际上,要求跟大陆在联合国享有平等的权利,要求以完全会员身份参与国际社会。如果大陆同意,会伤害到国家主权的统一,如果不同意,两岸关系势必闹僵,届时两岸关系会变得比现在还要复杂。

3、承认台湾治权可能会改变中国的统一模式和统一后的国家结构形式。大陆目前主张两岸通过政治谈判来实现统一。但是如果承认台湾的治权,台湾就是一个拥有完整治权的政治实体。两岸政治谈判来实现统一的过程,就是一个双方共同让渡一部分权力,组成新的“中央政府”的过程,这时台湾一定会提出它拥有“剩余权力”。这时两岸的统一只能是联邦制,甚至是邦联制,这与大陆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无法相容。

由此可见,对大陆来说,台湾“治权”问题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承认台湾治权,固然有利于实现两岸官方互动,开启两岸政治对话,但也有很多风险和后遗症。所以,大陆必然会非常慎重,难以直接承认台湾的治权,也不会允许出现“台湾拥有治权”的事实。

两岸在处理台湾治权问题的实践经验

由于风险过大,大陆在承认台湾拥有“治权”和“互不否认治权”上必然会非常慎重。但另一方面,正视和处理台湾治权问题又有现实的必要性。所以在处理台湾治权问题上,既不能过度放开,也不应完全保守。最好的办法是从既有的两岸实践经验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

在过去几十年里,虽然大陆没有直接处理台湾的治权问题,但是在一些两岸问题的处理上都涉及到“治权问题”。特别是进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期以来,有了不少新的做法。比较重要的是以下三个实践。

1、两岸对于台湾当局涉外活动的安排

就完整的意义来说,治权包含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自卫权和外交权。如果对这些治权进行划分,大致可以分为“内部的治权”与“外部的治权”两个部分。长期以来,台湾的内部治权实际上归台湾当局所有,大陆不进行干预,但是台湾的外部治权为大陆所掌控。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这些国家同台湾签定航约要事先征得北京的同意,同台湾来往要向北京承诺是“非官方的、地区性的、民间性质”,极少数国家在对台军售、邀请台湾领导人访问之类的事情上违背了它们对中国政府的承诺,但它们做了这后还要就这些问题同中国政府交涉并在不同程度上采取补救措施。凡此种种,都是中国政府对台湾行使外部治权的表现。

但是2008年以后,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台湾在“外部治权”上有很大的收获。2009年5月,应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的邀请,台湾卫生署长参加了第62届世界卫生大会。2013年9月,受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的邀请,台湾民航局长参加了第38届国际民航组织大会。这些都是台湾获得外部治权的重要体现。但是这并不是一个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而是一个双赢的格局。一方面,台湾获得外部治权,而另一方面,这一成果并不为台湾所独享,而是由两岸共享,两岸通过协商而共享了台湾的外部治权。

2、大陆对于台湾法律的处理

由于大陆不承认台湾当局,所以长期以来对台湾的法律也采取否定的态度,在涉台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尽量适用大陆法律,尽少适用台湾法律,如果遇到完全不适用大陆法律的案件,则不予受理”的默契。直到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间接承认了台湾司法机关审判的法律效力。在此后10多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又做出了一些司法解释,认可并执行台湾法院依据台湾法律做出的民事判决。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转变了过去大陆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排除适用台湾法律的立场,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责编: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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