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片人代表原八一厂厂长明振江:
《公约》及时发出了行业声音,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和行为准则。其主要特点是突出行业制度特色、主要规范职业道德、重在规范从业人员个人行为、违背公约者主要承担被批评教育和人事处理后果、违纪违法接受法纪处理等,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不同岗位、不同领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和最大公约数《公约》惩处力度大,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事业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供了制度制订与行业监督的抓手。《公约》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可要求违背《公约》者向受害人或社会公众道谦,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进行批评和谴责。对严重违背《公约》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从业人员,加入《公约》的会员单位可在3年内均不予聘用、录用或使用。这些规定和约定都有利于全行业联手形成良好的行业秩序,尤其对于我们这些专业性比较强的行业实行行业自律,有了更加具体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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