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被判刑 被救女孩却悄然失声

2016-04-20 07:39:03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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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判决书中还提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明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郭明支付张三赔偿款 157173.76元;苟清支付张三赔偿款67186.88元。

  按照微博中的描述,事情发生在2015年3月23日。当天下午1点40分,郭明和4名同学从都江堰乘大巴前往泸州,一名20岁左右的年轻女子同车。下午3点左右,一名年龄30岁左右的男子中途上车,挨着女子坐了下来。不久后,女子被男子骚扰,但一直不敢反抗。“以致于车中乘客都以为他们是熟人或朋友关系。”郭明在微博中称。

  郭明在微博中还表示,晚上6点左右,大巴车抵达泸州客运中心站,女子下车欲离开,男子迅速追上她并拉扯着不让她走。郭明称,见此情景,自己和几名同学出于义愤上前询问,女子见有人相救,大胆地说:“我不认识他,请你们帮帮我!”听女子这么说,郭明几人对男子进行强行制止,进而发生剧烈肢体冲突,最终将男子制服,但女子也早已消失无踪。

  4月17日,成都商报记者电话联系上郭明,他回忆称,男子和女子在车上就有过抓扯,期间,男子对女子有一些不文明举动,但当时大家“以为是情侣闹别扭”。到泸州后,男子和女子发生了更激烈的抓扯,女子挣扎推开了男子。“我们上去询问:‘姐姐,你认识他不?’女子称不认识,并让我们帮他。”郭明当时向男子称女子是自己二姐,并动手打了男子。

  郭明称,男子身高超过1.7米,但他只两下就将他制服了。“我们是武校的,踢他的招式名叫‘单鞭腿’。”一脚踢出,大概有200斤左右的力道,男子瞬间被踢晕倒地。“当时的初衷是让他不能动弹,并未使出全部力气。”郭明发现男子倒在地上抽搐,去扶男子时已无法动弹,于是他留在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责编:刘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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