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被判刑 被救女孩却悄然失声

2016-04-20 07:39:03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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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判决书中还提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明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郭明支付张三赔偿款 157173.76元;苟清支付张三赔偿款67186.88元。

  因被告为未成年人,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同时指出,被告人郭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并未主动或委托他人报案或明知他人报案,因此,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没有采纳。但是对于被告人拨打急救电话留在现场抢救伤者这一行为,法院在量刑时将酌情考虑。

  另外,判决书中还提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明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系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明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希望被告人郭明牢记此次教训,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学会遇事冷静处理,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解决问题。

  最终,法院综合被告人郭明的犯罪性质、情节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郭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同时,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郭明支付张三赔偿款 157173.76元;苟清支付张三赔偿款67186.88元。

  4月17日,郭明表示,因为此事(注:被法院判决),自己还和另外一名苟姓同学闹了矛盾,现在很少联系。

责编:刘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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