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辞职被索500万"分手费" 称有“必须服务期”约定

2016-05-03 09:15:29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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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家分析说,“必须服务期”侵犯了飞行员的择业权利,应该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与万强前后提出辞职的,还有东航江西分公司的五名机长,其中三人与万强一样,在合同中被注明“必须服务期”。

  分析

  必须服务期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东航一飞行员辞职被索要500万"分手费"】据接受采访的几位机长表示,当初签订合同时,他们还都是航校刚毕业的学生,对于合同细节没太在意“让在哪里签字就签了”。

  张起淮律师表示,必须服务期相当于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首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有着明显的区别和严格的界限。“服务期”需要基于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签订培训协议且明确约定服务年限。

责编:刘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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