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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昌鬆:“上戶”先“上環”涉嫌違法

2012年12月07日09:05    來源:新京報    劉昌鬆(律師)    字號:
摘要:上環率的高低已成了考查政績的重要計生指標,這一指標便成了促使多個部門違法的重要推手。

  上環率的高低已成了考查政績的重要計生指標,這一指標便成了促使多個部門違法的重要推手。計劃生育盡管是國策,也要依法而為,絕不能成為法治的“盲區”。

  據報道,湖北、江西、河南等多地均存在新生嬰兒登記戶口時,母親未上節育環,孩子上不了戶口的做法。對此,13位女律師近日聯名寫信給公安部、國家計生委,建議尊重女性、尊重公民的自主選擇權,不要強制女性上環避孕。

  上環避孕,是國家推行計劃生育的一項措施,事實上,許多育齡婦女也把“上環”作為首選避孕措施。選擇什麼樣的避孕措施,應該由個人自行做出選擇。強制新生兒母親“上環”,並將“上環”與新生兒“上戶”捆綁起來,既違反計生法,又違反戶籍法。

  先說違反計生法。《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強調,要尊重公民避孕節育的選擇權、知情權。我國於1994年加入了該條約。為履行條約義務,我國2002年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即規定:“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這為落實公民避孕節育措施的選擇權,提供了國家立法的有力保障。

  一些省份的計生條例可能規定了“上環”避孕的傾向性意見,但也不是強制的。例如湖南省的計生條例規定,“提倡已經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選擇以放置宮內節育器為主的長效避孕措施”。北京的計生條例雖然也“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但連“放置宮內節育器”的列舉式規定都沒出現,這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有些地方的計生部門悄悄地把“提倡”變為“強制”,無疑是違法行政行為。

  再說違反戶籍法。《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公安部門的有關細則也只是要求,落戶登記時應提供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証明》、《計劃生育服務証》、父母的《結婚証》、《戶口簿》。可見,新生兒上戶時,戶籍登記機關附加母親“上環”的條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按理,要求新生兒母親“上環”避孕應是計生部門的法外要求,負責戶籍登記的公安部門咋會那樣配合呢?原來,上環率的高低已成了考查政績的重要計生指標,這一指標便成了促使多個部門違法的重要推手。

  法治國家有一重要法治原則:對於私權,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使﹔對於公權,法無明文授權即不得行使,這一原則是對公民自由和人身權利的重要保障。現在,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上戶”應與“上環”挂鉤,有關部門強行捆綁的做法即是對權力的僭越,是對公民自由的剝奪。計劃生育盡管是國策,也要依法而為,絕不能成為法治的“盲區”,因此,針對13名女律師所提的建議,期待相關主管部門盡快給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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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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