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私車套牌竟然沒有受到任何處罰,交警部門的說法是“駕駛套牌車的確該進行行政處罰,沒拘留是因為刑偵支隊出了証明。” |
警方作証套牌“為辦案所需”,私車套牌肇事因此未處罰。事發大半年后受害人住院至今未獲賠。套牌車主為安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一民警之子。受害人質疑刑偵支隊出証明為肇事方開脫。(1月31日《大河報》)
私車套牌竟然沒有受到任何處罰,交警部門的說法是“駕駛套牌車的確該進行行政處罰,沒拘留是因為刑偵支隊出了証明。”這簡直就是鴨子開會——無稽之談!別說是刑警支隊出了証明,就是公安部出具証明也沒用啊,即便是退一萬步來說,就是警車套牌也必須受到處罰沒商量。
眾所周知,“套牌車”屬於違法行為,必須追究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明確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証書、號牌、行駛証、駕駛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案交警接受記者採訪時曾說:“當時給領導匯報了,領導說既然刑偵支隊承擔這個事了,就不再處罰了。”諸位,睜大眼睛好好看看吧,這都是什麼勞什子警察呀?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韙把法律當成橡皮泥來捏,指望這樣的警察公正執法,為民分憂,那根本就是母雞打鳴——異想天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安陽市交警支隊、安陽市刑偵支隊的有關人員和領導,殺一儆百,以儆效尤。
受害人至今無法下床活動。“到現在都大半年過去了,除了保險公司支付一萬元醫療費外,上述三家一分錢都沒賠償我。”就連受害人要求墊付醫療費的正當要求,也被他們無情地拒絕了。朗朗乾坤,光天化日,竟然還有如此冷血的警察,怎能不讓人怒發沖冠,義憤填膺呢?既然安陽市刑偵支隊的領導能夠為肇事者開脫,為何不能為肇事者墊付醫療費呢?上級部門應該首先摘掉該領導的“烏紗帽”,然后依法嚴懲,決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