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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5日09:01|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人對規則的制定與遵守的終極因素,其實還是信仰。憲法的絕對權威與尊嚴,其實說到底還是上帝的絕對權威與尊嚴。任何規則,倘若沒有了內心中的敬畏感,則都可能遭受到破壞與踐踏。 |
1、法治社會其實就是契約社會。契約社會首先是建立在自由與平等的基礎上的。因為沒有平等,真正的契約就無法制定出來,即使制定出來了,也無法履行。沒有自由,契約也無法制定,因為,不自由的社會,契約其實與簡單的命令服從無異。特權與等級社會不會有契約,這是肯定的。因為,契約是雙方在平等、自由的基礎上,出於雙方的自願選擇,以達到雙方利益最大化,雙方共同討論磋商制定出來的共同遵守的規則。契約社會一定要有自由與平等,沒有自由,隻有奴役,不會有真正的契約,沒有平等,活動過程中的權利、責任與義務就無法統一在一起,一定會發生分離。有權利的沒有責任與義務,有責任與義務的沒有權利。這種情況出現,不會是真正的契約。我說中國的孔子儒家制定出來的儒家文化不會有真正的契約,正是基於儒家文化是皇權文化、官僚文化,是等級特權文化,其權利、責任與義務是完全分離的,隻有上級與上級的關系,不可能做到自由與平等地協商活動的規則。
2、美國作為一個契約社會,可謂是無處不得到體現。去商場買點東西,電腦打出來的付款清單就是一份契約。在這份購買清單上,不僅有購物的時間、地點與貨物名稱、單價、總價,以及收稅多少,而且下面還有一份長長的文字說明,這份文字說明書是分條款的,1、2、3、4地列出來。一次簡單的商場購物活動其實就是一次建立在契約基礎上的商業活動。雙方自由、自願與平等地選擇。契約的內容無非是保証,賣方保証提供的產品為正品,質量合格,價格公平公正,不存在欺詐行為。而買方作為顧客可以享受什麼權利,產品可以有什麼保障,如果不是人為故意損壞的,產品又有多長的時間作為保修期與更換期。在美國購物,實在是讓人太放心了。我們同去的一個領隊老師,在美國西南部的聖地亞哥購買了某品牌的皮包,等飛到東部的華盛頓的時候,卻發現白色的皮包因為放置不當,已經被污染了顏色。本來這與商品本身沒有關系。但是,這位老師,還是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去了在華盛頓同樣品牌的商店裡要求更換,可是,因為一路收拾東西,卻發現當時購物的清單也不見了。但是,遠在華盛頓的這個品牌店二話沒說,立即同意更換新的,同時這位老師基於白色皮包容易被染上顏色,還要求更成黑色的,商店也同意了。在美國,所有同品牌的商品,在所有的連鎖店都是得到認可的,包括維修,包括更換,甚至包括退貨,無論在哪個地方,這個契約都是有效的。商家向顧客的承諾,這就是契約。履行契約,這就是商業誠信。如果這個事情發生在中國的商場就不容易解決,首先,這個包是你自己選擇的,白包容易被染色,雖然你不知道,但是,選擇的結果你自己要承擔。其次,你不能夠提供購買小票清單,不能說明這個包是在正品商店買到的真貨。再次,你不在我的商店購買的,卻到我這裡來更換,增加了我的商業成本。無論哪一條理由,更換的行為都不可能進行。但是,在美國商業誠信是商業活動的基礎。對於任何人,在沒有發現你有欺詐行為之前,都以100%的方式相信你。但是,如果發現你有一次欺詐行為,那麼,對不起,你的商業信用就被破壞了。以后這個社會中幾乎所有的服務機構都會對你說“NO”,這是這個社會中為欺詐而必須付出的代價。在美國這樣的社會,每一個從都要意識到,不惜一切代價,維護自己的信用是最重要的事情。切不可以利用這個社會對於自己的信用而去佔小便宜。許多中國人來到美國不知道美國社會的這個特點,總是喜歡利用自己的小聰明鑽社會規則的空子,但是,久而久之,你會發現,自己在這個社會中的生存越來越艱難了。在美國,欠錢是要及時還的,付款要及時如數,商業承諾要及時兌現,各種規則一旦制定出來就必須遵守。契約一旦形成,雙方就要極力維護。隻有這樣,商業交易活動才會成本最小,最容易,大家活得才容易。
3、作為民主法治社會,主要是體現在公共領域裡的事情。其實就是公共領域裡的契約。那麼平等、自由討論,是產生合理規則的前提。沒有平等自由討論,即如果沒有新聞言論自由,那麼規則的制定無非就是單向的霸王條款。美國的每一條社會規則的制定,都是充分討論的結果。任何人在規則制定出來之前與制定出來之后都有權批評這個條款。這是制定出合理條款,以及消除不合理條款的重要途徑。但是,不同的是,每個人批評與討論都必須遵守服從多數原則,這就是民主原則,但是,同時為了避免損害與剝奪少數人的利益,因此,也允許少數的一方游行、示威抗議。公共領域裡制定規則靠民主投票,最大的規則要全民公決,次等的規則要靠議會充分討論然后投票,而執行規則的必須是行政部門,執行得是否好的評判權則在法庭上的法官那裡。當然,這些過程又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在這個社會,大多數人的福利最大化的同時,又保護少數人。保護少數人的利益,就是避免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原則而對少數人進行的剝奪。同時也包括對持異見的少數人不受歧視與迫害的法律保護。任何一個社會,富人總是極少數,如果通過民主的方式投票,則很可能制定出剝奪少數人的規則,這將是一個社會的災難。在美國這樣的社會,你可以是富豪,但是,富豪必須按照法律給予的稅率納稅,而且富豪的產生必須與權力無關,必須不是靠壟斷市場獲得的暴利,更不可以是靠欺詐顧客而獲得的利潤。這既是對這個社會中的窮人的公平,也是對其他富豪的公平。一個社會如果允許少數人欺詐獲利而不受法律制裁,那麼,這無疑是不公平的,而且也必然導致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崩潰。這也是為什麼在美國遵守規則的老實人總是容易活得比較好,而破壞規則的奸商總是處處為難的原因。有一些中國人常常以小聰明去美國從事商業活動,其結果是可想而知的。
(責編:吳楊、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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