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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申請公開審理李某案,法理情皆不合

2013年07月29日08:04|來源:新京報|字號:

摘要: 幾天來,關於李某案的各種曝料層出不窮。在當下這個自媒體時代,審理此案的法官想來也無法對真假莫辨的各色信息視而不見。如此輿論生態,為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裁判權提出了更高的挑戰。

 

  對於李某案的法官來說,不要讓紛繁雜亂的信息成為審判障礙,把握住主線就好。

  李某涉嫌強奸案自庭審會議結束至今,各方消息層出不窮。7月28日,李家聘請的“法律顧問”又通過微博曝出猛料:李某的母親夢鴿,以監護人的身份懇請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

  但是否公開審理,並不依監護人的申請,而應依法律的規定。李某等五人涉嫌強奸一案,有兩個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一是被告人中有4人為未成年人﹔二是案件涉及個人隱私。

  雖然我們並不確切,在4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到審判時會不會都已年滿18周歲。但隻要有1人為未成年人,此案就沒有公開審理的理由。

  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其用意在保護未成年人。監護人要將自己未成年的兒子從法庭的“劇場審判”推向公開的“廣場審判”,從根本上說,是對監護人監護職責的違背。更何況,李某的監護人並非隻有李母夢鴿一人,還有他的父親李某某。我們並不知道,這樣的選擇是否也代表了李父的意見。即便如是,此案也還涉及其他三位未成年人及其各自的監護人。李母這一紙聲明置以上權利於何地?

  再者,“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刑事訴訟法第183條)這也是強制性條款,並不因任何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而改變。法律有此規定,其用意在於保護隱私權人。在本案中,被害人楊女士是主要的隱私權人。李某母親的單方申請,在情理上,置被害人於何地?

  因此說,李某母親關於“提請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強奸案”的聲明,不但於法不合,於情也不容,於理更不合。如果是一位非法律專業人士的“病急亂投醫”,倒也情有可原。這一紙聲明,居然是通過一位“法律顧問”公開披露,讓人不得不懷疑,其用意究竟是何在?審判公開的禁止性規定乃是最基本的刑事司法常識,專業律師豈能不知。若明知李母的申請公開審理不可能獲得批准,仍堅持在公共輿論平台上公開“聲明”,如此背離專業操守的“非正常出牌”實難獲認同。也正是李家,一面呼吁媒體尊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一面又授權“家庭法律顧問”在公開聲明中直呼李某的全名。這次更要推動“公開審理”,當然令人大跌眼鏡。

  幾天來,關於李某案的各種曝料層出不窮。在當下這個自媒體時代,審理此案的法官想來也無法對真假莫辨的各色信息視而不見。如此輿論生態,為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裁判權提出了更高的挑戰。當然,對於有經驗的法官來說,紛繁雜亂的信息並不構成審判的障礙,因為要把握的,還是李某等5人涉嫌強奸案這根主線。至於輿論關注的眾多案外爭議,隨他去好了。

 

(責編:宋勝男、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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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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