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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澤剛:“氣功大師”王林的法律責任【2】

2013年08月05日10:19|來源:南方都市報|字號:

摘要:王林憑什麼本事,獲取如此巨額財富的呢?他自己也說空盆變蛇僅為小雜耍而已,“氣功大師”的功能也被記者張寒等人戳穿。所以,王林的財富恐怕不是“老老實實”掙來的。“王林大師”的錢是怎樣賺到的,這正是問責王林的基本路徑。

  此外,王林的“王府”佔地數十畝,內有湖水、小橋和游船。如此大面積佔用土地蓋房,不管土地性質如何,十有八九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同時,我國《刑法》第342條規定了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即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這裡的“數量較大”是指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10畝以上。所以,王林佔用大量土地蓋樓房的行為亟待有關部門查究。“王府”至少應該受到嚴厲的行政處罰,甚至被依法拆除。

  至於說王林用自己的錢違規放貸牟取巨大利益,以及收受他人巨額拜師費等行為,還談不上觸犯刑律,但可能違背民事法律,因而承擔退還不當利益的民事責任。如果王林是“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那就構成了《刑法》第175條規定的高利轉貸罪,應該受到刑事處罰。

  當然,以上分析均基於媒體的報道,但媒體也是犯罪的重要線索渠道。有關部門依法展開調查很有必要。一旦調查屬實,即使王林確屬香港居民,其照樣應該受到刑事追究。按照中國《刑法》規定,隻要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中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即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就要受中國刑法管轄。王林人在香港,也不影響立案偵查。如果需要對王林採取強制措施,可以通過內地和香港間的區際司法協助,要求香港警方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給內地。在香港回歸祖國后,這種協作已有先例,根本不是難事。

  最后,在王林事件中,我們固然要指責王林向輕信的黨員干部販賣“精神鴉片”,但王林為何能夠吸引一批中國商界、政界和大牌娛樂明星的追隨,無疑值得深思。反過來,正是他們的“陪襯”給了王林“特異功能”。那些涉嫌通過“大師圈”進行非法交易的官員和商人的罪與罰不應該被遺忘。

  至少官員接受王林等所謂“大師”的精神服務(健康或升官等保証),說明他們的精神信仰偏離了軌道,是政治上的不合格者。對這樣的官員,至少應該在政治上予以追責,到時候,“大師”不就會遠離他們了嗎?如果官員接受“大師”的“指點”后,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則可能構成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這可是我國刑法要堅決予以打擊的。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原標題:[個論]金澤剛專欄:“氣功大師”王林的法律責任)

(責編:宋勝男、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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