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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6日09:09|來源:新京報|字號:
摘要:將有爭議的警察行為,交與較為中立的第三方調查、評價,這相對於自証清白或者“自証其罪”,正是應該去做的。 |
8月24日,蚌埠警方對“警察目睹少女被殺”一事作出回應稱,對存在爭議的民警處警行為,警方不護短,不遮掩,主動提請檢察機關介入,調查結果將向社會公布。(8月24日人民網)
針對此事件,有人為涉事民警鳴不平,認為事發突然,“換做任何人都來不及”﹔亦有不少聲音認為民警行為已構成不作為。當各方難以達成共識時,當地警方主動提請檢察機關介入,並稱調查結果將向社會公布,是合理的處理方式。將有爭議的警察行為,交與較為中立的第三方調查、評價,這相對於自証清白或者“自証其罪”,正是應該去做的。這不僅有助於在調查中排除各種干擾,也讓調查結果相對更具公信力。
依據法律,我國對公安機關的專門監督機關就是檢察機關。而警察法也規定,“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可是,我國並沒有建立審查警察行為是否合法的司法審查制度,檢察院對警察行為的監督在具體制度和操作層面略顯無力。所以,在很多警察行為飽受爭議的事件中,公眾都質疑怎麼少了檢察機關的身影。更多時候的公安機關“自說自話”,也導致即使公安機關作出了客觀上公正的結論,也由於本身有著“瓜田李下”的嫌疑,而得不到民眾信任。
在此事件中,當地警方主動要求檢察機關的監督,這讓事件的最終公正認定有了可能。接下來,檢察機關應客觀公正地還原事情真相,還各方以公道。而就更長遠而言,讓警察權力合理、合法地行使,既不失職也不越界,則更有待於在制度上扭轉檢察機關監督權跑空的現狀,夯實檢察機關對警察行為主動監督的權限與能力。
□舒銳(法律工作者)
(責編:鄒雅婷、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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