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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4日15:34|來源:東方網|字號:
摘要:對“選擇性執法”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
從執法部門看,須端正思想、規范執法。物競天擇,適者生存,人類本身就是自然進化和選擇的產物,人又最善於權衡利弊、理性選擇。按照亞當?斯密提出的理性經濟人假設,個人在一定約束條件下,總是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以實現對自己效用最大化。但是,政府不同於個人,不能用個人理性來代替政府理性,不能將追求部門利益甚或執法人員個人利益最大化作為政府選擇和決策的標准。作為人民政府,必須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對人民負責為原則。作為執法部門,必須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理念。同時,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通過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切實防止職能缺位、越位、錯位﹔通過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的制約體系,推進行政執法公開化、規范化,努力消除執法部門不作為、亂作為行為。
從法律層面看,須有法可依、法為良法。依法治國在本質上是良法之治。所謂良法,眾說紛紜。美國新自然主義法學家富勒曾經提出,法律隻有具備普遍性、穩定性、公開性、明確性、不溯及既往、不矛盾性、可操作性、與官方行動一致性這八項要素,才稱得上是“合法的法”,值得我們借鑒。實踐中確實有一些法律法規滯后於經濟社會發展步伐,不適應現實社會需要。有的還存在資源配置不合理、職責劃分不清晰、權力責任不一致、職能手段不匹配等問題,因而可操作性比較差,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為一些執法部門避難就易、推諉扯皮的動因。在要求執法部門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同時,如何做到有法可依、法為良法,也是有關部門要考慮的問題。
從社會角度看,須改進監督、遵法守法。社會各方面一方面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約束與監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另一方面,又要與政府合作共治,共同推進依法治國。從媒體曝光的情況看,一些最牛違章搭建之所以能牛,往往與其業主有一定社會地位是分不開的,個別的還曾被選為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這種違法者與監督者集於一身的情況,對於行政執法所形成的干擾是可想而知的。如果具有一定社會地位的人在追求名利的同時,也選擇承擔社會責任,帶頭遵守法律,將對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建設起到促進作用。
(責編:張婷)
執法,執法為民,選擇性執法,執法部門,良法,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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