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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4日15:34|來源:東方網|字號:
摘要:對“選擇性執法”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
最近,隨著一些最牛違章搭建被曝光,政府部門“選擇性執法”再次成為人們議論的話題。“選擇性執法”其實是一個統稱,一般是指執法部門在執法時間、空間、內容、對象等方面有所選擇的工作策略。實踐中大致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執法部門根據情勢變化,針對熱點問題,在一定時間內對執法的重點區域、重點內容、重點對象等作出調整,通常表現為開展專項檢查和集中整治﹔另一種則是執法部門根據任務難易程度或其他因素,對不同的內容、對象採取區別對待的態度,通常表現為避難就易、推諉扯皮。
對“選擇性執法”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現代社會,關系復雜﹔轉型時期,矛盾更多。相對於日益繁重的執法任務和越來越高的執法要求,政府部門的執法資源和力量總是有限的。為了適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變化的情勢,執法部門必須適時、按需突出工作重點,開展第一種類型的“選擇性執法”,以有限的資源和力量獲取比較好的執法效果。雖然,有所偏重必有所疏離,與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要求有一定距離,但在現階段卻不失為有效平衡公平與效率的可行做法。如果認為依法行政即不允許執法部門有一點靈活性,那顯然是從庸俗的法律工具主義又走向了幼稚的法律理想主義。
我們真正要努力克服的是第二種類型的“選擇性執法”。這類“選擇性執法”不僅違背依法行政要求,損害社會公平正義,還可能為權力尋租提供空間。在現實生活中,這類選擇性執法並不鮮見。究其生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執法部門自身問題,也有法律和社會等方面的因素。為此,對於它們的治理,也必須從多方面入手。
(責編:張婷)
執法,執法為民,選擇性執法,執法部門,良法,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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