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評論時政台灣華人國際財經娛樂文史圖片社區視頻專題陝西江西內蒙古山東吉林移民書畫商城環保縣域創投招商華商創新滾動
2013年09月05日09:31|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字號:
摘要:“村支書性侵”傳言是否屬實,確須深挖,掘出真相。而涉事官方的謙抑回應,不避諱、肯直面的姿態,堪為應對輿情危機的范本,體現了可貴的政治自覺。 |
9月2日,一篇稱“村支書性侵村民留守妻:村裡一半都是我的娃”的文章,在網上被大肆轉載。9月3日,河南三門峽市委新聞發言人披露,已聯系到原文作者提供案情線索,卻遭拒﹔該市公安局已通過微博請求其提供線索,已便盡快破案。(9月4日《人民日報》)
“村裡一般都是我的娃”的報道出爐后,引燃了不少人的憤怒情緒:文中敘述的“全村留守婦女都成了村支書的獵艷對象”,“他說:‘村裡一半是我的娃’”等,委實太具心理沖擊。不少人都激憤呼吁:應循此線索,按圖索驥,盡早揪出這“匿名”村支書。
而今,三門峽市相關部門已順應民意,介入調查。遺憾的是,該文作者卻拒絕提供“作案者”姓名信息。而拒絕緣由,是“遵循新聞工作職業道德,為信源保密”。
保護線人、為其保密,確系新聞從業者的職業操守。但具體到該案上,實名曝光該村支書,是否會暴露線人,還不得而知。更何況,《刑事訴訟法》中已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在相關部門調查或立案后,知情者也有提供線索的義務。
法律強制性,應重於行規導向性。若村支書性侵留守婦女屬實,那顯然構成犯罪,也嚴重侵害了公共利益。作為記者,有義務提供線索或作証,也理應秉持公共利益本位的原則,輔助破案,嚴懲作惡者。
隻可惜,該記者似乎在為“惡”者諱,罔顧法律規約,也無視公眾的黜惡訴求。這回避姿態,難免令人猜疑:這聳人聽聞的“內幕消息”,究竟是源於道聽途說,抑或虛織偽造,還是經嚴密証實的事實?若是前者,臆造假象,制造嘩眾效果,無疑是炮制“假新聞”,有違新聞倫理與職業操守﹔如果是據實以報,還守口如瓶,應細加權衡,配合“緝凶”。
而文中的“事實性硬傷”,比如,“三門峽市檢察院調查顯示村支書、村主任職務犯罪比例高”來源存疑﹔高鐵沒從文中所指澠池縣洪陽鎮通過,所以“村干部虛報冒領高鐵佔地補償款”或是子虛烏有,也加劇了公眾的“假新聞”料想。
當然,在無確鑿証據前,不宜妄斷其真偽。令人欣慰的是,在回應該傳言時,三門峽市委、市公安局等都保持了克制審慎,發聲指向的是破案,而非匆匆辟謠,這顧及了事態的“多重可能”,頗受民眾認可。
在新聞發布、微博聲明中,當地官方“歡迎監督”“盡快破案”等表態,不失為理性反應,對接了公眾期許,體現了權力謙抑。遵循事實,而非二話不說就打壓﹔正視“負面新聞”,而不先行捂蓋子……這既保障了輿論監督的合理空間,也表現出秉公執法的決心。
“村支書性侵”傳言是否屬實,確須深挖,掘出真相。而涉事官方的謙抑回應,不避諱、肯直面的姿態,堪為應對輿情危機的范本,體現了可貴的政治自覺。(佘宗明)
(責編:張婷)
村支書,性侵,謙抑 假新聞 破案 人民日報 刑事訴訟法 村支書性侵 提供線索 微博 人民檢察院 補償款
網站地圖 | 關於海外網 | 廣告服務 | 海外網招聘 | 聯系我們 | 法律顧問: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海外網版權所有 ,未經書面授權禁止使用
京ICP備12041252號
投稿郵箱:tougao@haiwainet.cn
Copyright © 2011-2013 by http://www.haiwai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