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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5日09:27|來源:9月4日 人民日報|字號:
摘要: 近年來,新聞工作者對社會各界的監督力度逐漸增強,效果也愈發顯著,而由此帶來的新型法律問題也漸出水面。 |
9月2日,一篇稱“村支書性侵村民留守妻子:村裡一半都是我的娃”的文章在網上被大肆轉載。9月3日晚,河南省三門峽市委新聞發言人發布情況說明,披露已聯系到原文作者,請求提供案情線索,作者以“遵循新聞工作職業道德,為信源保密”為由拒絕。三門峽市公安局也通過微博請求雜志或作者提供具體線索,以便盡快破案。(9月4日 人民日報)
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上,知道他人有犯罪事實的公民有兩個義務。一個是在刑事立案之前:“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主動舉報的義務自然可以推導出在相關部門的要求下須被動地提供線索。一個是在刑事立案之后,“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証的義務。”“經人民法院通知,証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証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可見,刑事立案后,如果公民不配合作証,有關機關可以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性措施。而法律並沒有規定如果公民在立案前不依法舉報或者提供線索,可以對其強制要求。同時,這一義務也和日常生活相距甚遠。我們不能苛求每個知情者都必須去報案或者舉報,我們更看不到哪個公民因未報案或者舉報,而遭到懲罰。如果真要去懲罰每個未及時舉報的知情者,那麼整個社會將人人自危。所以對於立案前知情者舉報、提供線索的義務在實踐中有弱化的趨勢,而更多地體現為一種權利。
就該事件而言,雖然當地並未刑事立案,但記者確實有提供線索的法定義務。當然,如果記者並不提供,當地相關部門也並不能採取進一步措施。那麼,相關部門能否以此為由質疑這是假新聞呢?我們不能對新聞報道進行“有罪推定”,當報道刊發出來之后,除非有明確反証才能開啟相關認定程序。我們不妨再做一個大膽的假設,如果當地有關部門對當地村落都進行了逐一排除,並將相關材料報送給記者所在的新聞主管部門,記者是否有義務向主管部門公開新聞真實性來源,以“自証清白”呢? 這確實又是一個難以回答的問題。
其實,這一事件在深層次上體現了記者在司法上的消息來源拒証特權與司法追求真相需求之間的矛盾,及由此引發的假新聞風險問題。基於對新聞自由和新聞線人的保護,許多國家賦予了記者拒証權。對此,各國做法並不一致,但是大多數國家在明確規定記者拒証權的同時設定了例外,這些例外主要在於涉及國家、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中。而我國的訴訟法律並沒有涉及記者拒証權,而被譽為微型“新聞記者法”的《新聞記者証管理辦法》也只是規定對虛假新聞制作者給予懲罰,卻並沒有給出操作性的追責程序。
近年來,新聞工作者對社會各界的監督力度逐漸增強,效果也愈發顯著,而由此帶來的新型法律問題也漸出水面。這一事件所拋出的問題,值得各界尤其是立法機關深入思考,盡早給出答案,不僅有利於類似事件的妥善解決,更可以為新聞工作者提供行使新聞報道權、監督權的護身符並設定相關權利的邊界,讓媒體與法律共舞。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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