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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6日10:25|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字號:
摘要:即使真的查不清來源,巨額來源不明的財產同樣可以以貪污受賄論處。 |
陝西省安監局原局長楊達才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9月5日9時30分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楊達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受賄贓款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贓款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其涉及到的不明財產400多萬。(9月5日 新華網)
楊達才一審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4年,是不是受到了應有的懲罰?按照多年來養成的慣例,應該是公平的,因為他被確定的貪污受賄款是25萬。如果從公平性和嚴肅性的角度來說,又是不公平的。因為有400多萬說不清來歷的錢款保護了他,說白了是“不明財產”救了他。如果這些財產能夠說明來源,能夠找到“下家”的話,也許他的刑期就會遠遠超越14年。
對於楊達才,不想“落井下石”,追問“財產來源不明”,只是為了關注這種現象。每當有貪官污吏出現的時候,還有哪一起案件裡沒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隻要細心觀察,就會發現這不明的財產數額總會超越“很明”的數額。以楊達才案件來看,促使他“罪有應得”的關鍵點,則在那查明的25萬受賄款,這一罪名被判處徒刑10年,而那不明的400多萬隻換來了6年刑期。這25萬與400多萬中間有著怎樣的差距?如果說,這來源不明的400多萬也是貪污受賄而來的話,楊達才會是怎樣的罪過?又會是多少年刑期?
當然,這400多萬來源不明的財產也有兩種可能。第一種,其實和那25萬一樣,也是貪污受賄而來的,只是楊達才本人沒有交代﹔第二種可能就是,這400多萬就是楊達才的合法收入。說到這裡,我們就不得不說說判決的結果了。如果,這400多萬也是楊達才貪污受賄而來,那判決的徒刑就輕了。如果,這400多萬是楊達才的合法收入,那你給人家沒收國庫是否合適呢?
事實上,這被劃定到來源不明范圍裡的400多萬並不是楊達才家庭的合法收入。在判決的時候,已經把楊達才一家四口的正常收入排除在外了。也就是說,這400多萬確定是不合法所得。正是因為確定是不合法的,才有了“沒收上繳國庫”的法律措施。可是,讓400多萬成為說不清道不明的事物合適嗎?這400多萬之所以成為不明來源的財產,有兩種因素。一者,是楊達產交代不主動,故意隱瞞,400多萬是如何組成的,他不會不知道﹔二者,這400多萬說不出出處,也和偵察機關有關系,是沒有查明來源。
無論是楊達產故意隱瞞,還是偵察機關沒有查明,都和這400多萬的性質沒有關系,這400多萬就是不折不扣的貪污或者是受賄而來。說不清來源,不代表這筆錢就是清白的。
在我們的法律中有著“財產來源不明罪”,這樣的法律如果用在職業不明者身上勉強可以,可是用到貪官身上就說不通。他是一名官員,他的家人都有著各自的工作,他們一家四口的收入是清清楚楚的,這400多萬不會是天上掉下來的。
我們關注的不是一個楊達才的不明財產,我們關注的是“來源不明”的現象。對於法律來說,可以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是,卻不是什麼情況下都適用。這些來源不明的財產裡面會有多少大罪被淹沒其中。
即使真的查不清來源,巨額來源不明的財產同樣可以以貪污受賄論處。楊達才案件就要過去了,但願下一個貪官倒下的時候,我們的制度能夠前行,希望再無“來源不明”的財產。財產來源不明不白,法律不能糊裡糊涂。否則,貪官們都會事先把自己的財政整得不明不白的,因此每一個官員都必須能說得清自己的財產來源。(郭元鵬)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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