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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嘉:網絡誹謗是親告罪,啟動公權力別太急

2013年09月10日00:04|來源:紅網|字號:

摘要:近年來,司法機關辦理網絡誹謗案例時飽受詬病,症結在於對誹謗罪這樣的親告罪,國家刑罰權介入過急,經常導致矯枉過正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下午15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9月9日新華網)

現在司法解釋對網絡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界定標准是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轉發達到500次以上。如果你的微博有百萬粉絲,瀏覽5000次就是眨眼功夫而已。網絡之於誹謗行為,就如同一面放大鏡,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無形中卻也放大了侵害性的程度,瀏覽5000次是否真的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的程度值得商榷。其實,網絡的公開性也不是絕對的,還是有一定的私人空間。行為人如果對信息公開加以限制,比如隻有起QQ好友和微博關注者才能看到,這樣的“發布”信息並不完全等同於向不特定人“散布”。基於互聯網互動性的特點,致使危害影響的產生和擴大,在一定程度上是回復者、跟帖者、轉載者等的間接作用所造成的。那麼對於行為人至少不應該在法律上加以太多的苛責,認定是否構成誹謗罪應該慎之又慎。

刑法規定,誹謗罪告訴的才受理的案件,屬於刑法上的“親告罪”,就是說如果被害人不控告,司法機關不應主動追究。對一些負面評價,心胸寬廣的人會一笑而過,睚?必報的人就會感覺受到了莫大的傷害。但無論如何,如果沒有被告人的控告,國家公權力就不該啟動對網絡誹謗行為的介入,哪怕不實消息被轉發了上億次。網絡誹謗的定性,首先要厘清網民言論自由的權利與國家保護網絡社會秩序動用的公權力之間的關系。權利既希望不斷限制權力,又離不開權力的保障。司法機關在處理網絡誹謗案時之所以會出現舉棋不定或者矯枉過正的局面,其症結不是沒出台司法解釋,不清楚“情節嚴重”該如何界定,而是權力存在濫用,在沒有受害人控告的情況下,也去“打擊犯罪”了。網友來自五湖四海,很有可能令某人生氣的言論是在別的地方發聲的,“跨省追捕”也見怪不怪了。

民法對網絡誹謗這種侵權行為有相應的規范。對網絡誹謗行為在定性時,應當遵循先民后刑,在民法規范不足以保障公民名譽權利的情況下,再由刑法將其上升為犯罪,起到補充保護作用,這是刑法的謙抑性,也是刑法作為社會秩序最后一道保障的體現。絕不能因為“網絡誹謗”涉及的是政府官員,就不管是否主管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程度,立馬上綱上線,動用刑法去懲處。公權力是一種獨立於個人甚至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政治力量,有可能異化為暴政,這樣的權力異化自然也體現在國家的刑罰權之中。刑罰權的行使是以限制公民自由為代價的,刑罰權的擴張及濫用會必然侵害公民的權利。面對網絡誹謗行為,國家刑罰權的介入應當慎重。

近年來,司法機關辦理網絡誹謗案例時飽受詬病,症結在於對誹謗罪這樣的親告罪,國家刑罰權介入過急,經常導致矯枉過正的局面。從價值選擇的層面,最大限度保護公民在網絡上言論自由的權利及最大范圍保障網絡社會的秩序,是國家公權力介入網絡誹謗行為過程中最理想的效果。在此價值需要的前提下,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應當緊縮而緩和。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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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誹謗,親告罪,公權力,刑罰權,情節嚴重,網絡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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