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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雲帆:兩高釋法重在是否主觀故意

2013年09月11日01:59|來源:京華時報|字號:

摘要:“兩高”於9月9日公布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共隻有10條,卻在發布當天就引爆輿論,並吸引眾多網友圍觀。

我們應樂見這份司法文件在實踐中能迅速校正“打謠”行動的偏差,並確保國家法的統一適用。

很少有一份司法解釋如此引人注目。“兩高”於9月9日公布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共隻有10條,卻在發布當天就引爆輿論,並吸引眾多網友圍觀。

從內容看,司法解釋試圖通過厘清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對於當下仍處在“進行時”的集中打擊網絡謠言行動,司法解釋無疑具有極強的針對性。我們應樂見這份司法文件在實踐中能迅速校正“打謠”行動的偏差,並確保國家法的統一適用。

比如,網民最關注的網絡“誹謗罪”,司法解釋從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轉發數量,以及誹謗行為造成的實際危害后果,誹謗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等方面,明確了入罪標准。但一些媒體卻將此條款濃縮為一句“誹謗信息轉發500次以上,或點擊、瀏覽達到5000次以上即入刑”。事實上,這種截頭去尾的“微博式表達”在很大程度上曲解了司法解釋的原意,也引發了網民的誤讀,甚至有“微博大V”以“求轉500次”的方式對司法解釋表達異議。

但事實上,“誹謗信息轉發500次以上,或點擊、瀏覽達到5000次以上”只是對“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具體列舉之一。換言之,它只是對“情節嚴重”提供了一個操作性很強的客觀標准。而是否構成誹謗罪,不但在客觀方面需符合“情節嚴重”,在主觀方面還要“明知”。刑法已明確構成誹謗罪必須是“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絡上發布、轉發,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損害,也不構成犯罪。

司法解釋對於誹謗罪標准的具體化,在世界各國的立法實踐中並不孤獨。美國就在著名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確立了“實際惡意”原則——原告要想勝訴,必須就誹謗者帶有“事實上的惡意”進行舉証,而這種舉証相當困難。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對司法解釋的說明,也佐証了司法解釋試圖在維護公民言論自由和打擊網絡制謠傳謠上,努力尋求平衡。孫軍工特別強調,“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隻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表態,無疑是給那些擔憂司法解釋將帶來網絡反腐大蕭條的網友的一個定心丸。(京華時報特約評論員王雲帆)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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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司法解釋,誹謗罪,主觀故意,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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