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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海建:“政策有變”不能成為銀行悖逆契約的借口

2013年10月09日15:48|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字號:

  一份本金為1000元的銀行保值儲蓄業務,說好了24年后收益率超100倍,能兌現嗎?1989年,湖北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就滿心歡喜辦了這樣一份業務,他們拿出2000元積蓄存入當地某國有銀行辦理兩張存單,上面寫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萬元。今年,存單終於到期了。可當盛忠奎夫婦去銀行取錢時,卻被告知存單已失效。

  銀行還是那家銀行,存單還是那張存單,白紙黑字的合同契約還歷歷可見,但承諾已經灰飛煙滅。銀行的說法是央行1989年針對保值儲蓄下發了緊急通知,該業務期限最多不能超過8年。這說法看起來也不是沒有道理,循規守矩,依法辦事。但這樣的說辭顯然於情於法難以令公眾信服——如果“政策有變”可以成為剝奪儲戶合法收益的合理借口,那麼,是不是意味著商業銀行可以借助政策直接將客戶各種收益悉收囊中?

  從情理上說,銀行與客戶的合同要約在前、央行的相關規定在后,且不說這樣的規定該不該既往不咎,就算要終止合同,起碼也應該盡到告知的義務。明知有了禁令、明知儲戶不知情,客觀上放任了儲戶權益受損的事實發生,等到人家24年后上門取款才宣告合同無效,這算不算背信棄義?作為市場主體的商業銀行,自當更清楚誠信精神與規則意識的意義。20多年前的2000元人民幣,購買力顯然不可同日而語,攬儲的時候高息允諾,兌現的時候拿政策規避義務,少數商業銀行究竟視信譽與責任為何物?

  從法理上說,當事銀行以上級部門規定為由,拒絕按照原來約定兌付存單,涉嫌合同違約。這裡有兩個層面:一是作為合法的合同關系,單方變更合同條款是無效的,真要改變具體規則,需要告知對方並征得對方同意,履行相關程序方可變更﹔二是拒絕履行合同也可以,譬如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條款”,但央行的規定能成為不可抗力嗎?此外,《儲蓄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儲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政策變化可知可控,儲蓄機構卻放任了儲戶損失的發生,賠償責任何以豁免?

  英國著名法律史學家梅因說:“迄今為止,所有社會進步運動,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對契約精神的敬畏與尊重,是現代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根源。一方面是近10年來,國內銀行業整體利潤在眾多產業中一直居於領先水平﹔另一方面卻是亂收費、格式合同等亂象叢生,對小客戶傲慢與偏見,凡此種種,已經成為國內商業銀行邁向國際化的桎梏。

  好在央行今年7月宣布,自7月20日起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與此同時,國務院也在7月發布了《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業打開大門,已經是大勢所趨。當此背景下,如果不能以契約為生命、以服務為核心,傳統商業銀行又如何在自由充分的競爭市場繼續站穩腳跟?

(責編:張婷、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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