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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4日14:54|來源:法制晚報|字號:
據《法制日報》報道,近日,山東濱州學院5000多名大學生接到學校通知,要求配合當地警方採集DNA信息,但他們至今都不清楚,學校和公安部門為什麼要這麼做,以至於產生了各種不解和不安。 當下就連姓名、電話都被視為公民個人信息受到法律保護,而DNA信息更是特殊、敏感,據此可以知曉個人身體的全部秘密。目前為止,在我國隻存在打拐DNA信息庫、小范圍內的“罪犯DNA數據庫”。即使在國外也往往隻針對罪犯進行相關信息採集。
警方稱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關於勘驗、檢查等方面的有關規定和案件排查工作需要。可是,該法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DNA信息算得上生物樣本,可是難道這5000多名大學生都是案件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嗎?
公權力運行,無論出於多麼正義的目的,如果不遵守法律邊界和程序,都將損害公民權益。正當目的並不能為違法辦案做背書。即使犯罪者真在5000多名大學生裡頭,違法收集的DNA信息也並不能直接作為証據,因為這將經受“非法証據排除原則”的考驗。
而在法律價值取向上,為了查出一名或幾名盜竊者,就對5000多人的私密信息進行非法侵犯,這是為了小秩序而放棄大秩序。此外,對5000多人進行抽血、DNA分析,將產生高昂成本,卻很可能無功而返。就算拋開違法性,偵查行為本身的合理性、有效性也值得商榷。
目前,當地已經完成了相關信息採集工作,事情已經發生了,公民權利已然被侵犯了。現在要做的就是讓相關損失、風險降到最低。有必要對已非法搜集的公民信息立即銷毀,讓公民信息安全回到應有的狀態。舒銳
(原標題:應立即銷毀強採的學生DNA)
(責編:張婷)
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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