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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1日07:25|來源:新華網|字號:
在接待中,什麼情況可能入刑呢?一般來說,就是本不該接待的而接待了,或把應該由私人承擔的費用放在公務接待裡面去了,就應該會以“貪污”罪論處。這樣的事,如果放在過去,顯然不可想象。
接待管理“一刀切”:斬斷“下有對策”
對於接待費的管理,新規使用了“一刀切”的規定,防止出現“下有對策”。比如在接待費用列支方面,就出台了“五項禁止”:即“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比如在住宿用房方面,新規規定,“住宿用房以標准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還有在用餐標准方面,也提出了“家常菜”的標准,明確規定“三個不得”,“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另外還有“五個不得”,可謂擊中要害,直指當前接待的大問題,也是當前接待費居高不下的一個主要原因,也就是人們所講的“筐”裡的有價值的干貨,遠比吃頓飯要復雜得多、高昂得多,即“不得超標准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証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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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婷)
公款,消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