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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2日06:48|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有觀點認為,在一定程度下剝奪失責父母的監護權,不僅可以讓個案中的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監護,更能體現一種威懾力。然而,相對於現實需求而言,現行法律仍顯粗糙。不僅規定模糊、覆蓋不全面,也沒有具體落實各部門的責任,更缺乏對未成年的權利救濟。 |
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需要監護人的配合(圖文無關)
據媒體報道,近日,民政部、最高法、公安部等部門正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擬規定父母失責將被訴剝奪監護權,相關指導性意見擬於今年年內出台。
近年來,我國接連發生諸如“南京餓死女童案”等多起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事件。有觀點認為,在一定程度下剝奪失責父母的監護權,不僅可以讓個案中的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監護,更能體現一種威懾力,向社會傳遞出正能量。因此,在每起類似事件發生后,各界對於剝奪失責父母監護權的呼聲都很高。
事實上,我國在法律上確立強制剝奪失職家長監護權制度已有20多年。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2006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則在原有規則基礎上,有了兩項進步:一是規定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后,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二是規定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這也意味著失責父母的監護權可以被剝奪,但是撫養義務不能被免除。
然而,相對於現實需求而言,現行法律仍顯粗糙。不僅規定模糊、覆蓋不全面,也沒有具體落實各部門的責任,更缺乏對未成年的權利救濟。一方面,申請主體及具體權責不明確。比如,對於何為“有關人員”、“有關單位”,有義務“申請”卻未申請時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語焉不詳。另一方面,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孩子們的監護權最終歸誰?被撤銷資格的監護人能否在一定條件下申請恢復相關權利?在剝奪資格期間,他們有哪些權利、需要承擔哪些義務?這些問題現行法律都尚未涉及。
由於現行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這使得20年多來,全國無一例剝奪監護權案件進入司法程序,這項制度成為“僵尸”法條。
不過,值得肯定的是,各地在保護未成年權益方面有諸多閃光的嘗試。去年12月,上海市修訂《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規定“民政部門應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生活無著落的未成年人,通過設立兒童福利機構,委托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收留撫養。並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兒童福利機構。”確立了收養方式多元化的原則。能否將該保障體系及於父母被剝奪監護權的孩子?
近日,深圳市第一例“父母自願放棄孩子監護權案例”引起社會熱議,一位吸毒母親與深圳市社會福利中心簽署協議,把孩子“寄托”給福利院。福利機構行使監護權堪稱一次“摸著石頭過河”的實踐。
這些立法和實踐都將為制度建設提供寶貴經驗。目前看來,相關指導意見仍需在可行性層面加大調研和討論力度,並加強未成年人權利的賦予及政府責任的落實,提供一種服務性、保障性的制度平台,讓各方面社會主體盡量參與到未成年人保護建設之中,為未成年人編織一張無微不至的保護網。
(舒銳,法律工作者,海外網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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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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