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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1日06:43|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街頭執法的復雜性需要執法人員具有對形勢的清醒認識、較強的臨場應變能力和解決被動局面的高超智慧,但城管執法者未必具備。 |
4月19日,蒼南暴力事件現場
4月19日,浙江蒼南縣因為城管執法引發了一起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轟動了整個網絡。在城管處置一起違法佔道經營問題時,與圍觀拍照的路人黃某發生沖突,造成黃某受傷。本來黃某的嘴角流血屬於口腔黏膜破裂出血,並不是傳說的“吐血”,但有人在網絡上發布“城管打人致死”的謠言,致使圍觀群眾聚集,秩序混亂,5名被圍攻的城管臨時工作人員有3人創傷性失血性休克,病情危重。這不得不讓人反思這些年來城管被不斷妖魔化的問題。
城管在中國古已有之,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末現代城管的產生,是出於城市管理的需要以及社會綜合治理的良好初衷。近年來,城管經常被卷入一些公共沖突事件,是因為城管所進行的是最為復雜的街頭執法,而且是面對面的。城管表面上擁有相當大的執法權,貌似“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可是既沒有軍隊和警察的暴力為后盾,也沒有普通行政機關的廣泛的處罰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圖改變過去“七八個大蓋帽,管不住一頂破草帽”的現象,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但它所要達到的目的與實施的手段並不匹配。這種處罰權並不涉及人身自由,可以進行勸導,可以暫扣物品,暫時性控制后要由執法機關在查清違法事實后做出處罰決定。於是,大量的沖突就發生在城管與違法者面對面接觸的過程中。
無論是早年的“崔英杰案”、“夏俊峰案”,還是去年的“延安城管打人案”,都顯示了城管執法的天然困境。這些案件基本上都起源於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市容、環保違法者,流動商販、無証經營、屢勸不聽,如果不進行執法,可能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而執法又可能造成被執行者的抗法,引發沖突。街頭執法的復雜性需要執法人員具有對形勢的清醒認識、較強的臨場應變能力和解決被動局面的高超智慧,但城管執法者未必具備。一線執法城管很多是社會招聘人員甚至是臨時工作人員,遭遇被執法者的暴力抗法時難免會處置不當,招致輿論鞭撻,激化社會矛盾。幾乎在所有的城管和商販的沖突中,城管都會被貼上“濫權”的標簽,處於道德的下風。
這幾年來,城管執法一直在向“文明執法”、“柔性執法”努力,以抵消社會輿論對城管的偏見。但媒體總是偏好負面信息,城管打人現象是有發生,但絕不是全部,卻總會被輿論放大,加劇了人們對城管暴力的刻板印象。那些堅決執行“柔性執法”的地方,城管隊員“罵不還口,打不還手”,甚至和商販對跪,卻不一定能換來商販的高度配合。
發生在蒼南的城管執法事件,目前的証據顯示起因確實是商戶違法佔道經營,而且在城管勸離時不予配合。雙方發生爭執時,路人黃某從旁拍照,可能觸動了城管執法人員的敏感神經,產生了抵觸情緒,於是變成了城管和路人的沖突。城管工作人員當然負有一定責任,他們承受的壓力促使正常的執法偏離了軌道。而“城管打人致死”的謠言之所以能快速地被圍觀者相信,則是根植於很多人心中對城管的偏見,這種偏見是輿論長期潛移默化形成的。然而,人們把憤怒發泄在幾名城管隊員身上,用的恰恰是他們所批判城管的暴力﹔這種以暴制暴的現象,有的公知竟然在網上叫囂“打得好”,仿佛打城管就有打人的道德正當性,這種邏輯實在可鄙、可嘆!
有人說,既然城管的社會形象已經不佳,城市裡又有警察執法,城管完全可以取消。但城管消失了,城管執法所要解決的那些問題就不存在了嗎?城管的職能如果完全讓警察來替代,需要多少警力?違法者可以承受警察執法的強度嗎?抑或只是把城管和小販的沖突轉移到警察和小販的沖突上?
在中國這樣一個復雜的大國,現代化進程中面臨各種棘手的問題,我們需要更多的建設性意見,而不是唱衰和抹黑。那些為“打城管”叫好的聲音,斷然不會是推動社會進步的積極力量,而隻會釋放更多的破壞性,全社會都應警惕這種偏激的雜音,避免讓它們成為主流。
(吳法天,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海外網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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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勝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