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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7日07:32|来源:海外网|字号:
萨摩藩深恐在冠船来琉册封之时或中国难船漂至琉球之际,中国册封使节或漂流者自琉球人的生活习惯,识破琉日的不正常关系。因此,乃于明朝万历四十五年(元和三年,一六一七年)规定:
生于琉球国者,不得蓄留日本式须发,不得更着日本人衣裳,既已为者,当即时停止。有违此指令,模仿日本人之模样者,于调查之后,当科以刑罚。
萨摩藩更于明朝天启四年(永宽元年,一六二四年)再次强调:
姓名衣服,不许模仿日本,不许接纳他国人。
明清交替之后,萨摩藩慑于满清鞑靼威势,深恐琉球人在无意中泄露了琉日暧昧关系。因此,在清顺治六年 (庆安二年,一六四九年)复规定:
在鞑靼人之前,不可露出琉球人与日本人相识痕迹。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以后,日本方面为了维持其继续榨取琉球的朝贡贸易利益,琉球方面则为了保护其王国长存不亡,日琉双方均希望中琉封贡关系能够继续维持。因此,日琉双方不约而同进一步推动其隐瞒萨摩藩监控琉球的对华隐蔽政策。根据萨摩藩自述其公开支持琉球为中国属藩的态度,如次:
琉球虽云为我兼领之地,然公开上为唐土(中国)封爵之国,与皇国封域内者名义不同,附庸我藩止于日本国中之事也。
也就是说,窃占中国属国琉球,据为附庸之事,虽可闻于日本,但在“中华世界帝国”的国际体系上,乃宣扬不得之事。萨摩藩甚至更进一步表示:
勉强压制琉球,及于干戈,则速招祸乱,或危及邦家,故随时宜乃无事之计。
换句话说,德川幕府若要长保幕藩体制国家的安危,萨摩藩若要长保自藩的存亡,因为国势弱小必须避免与强大的中国=鞑靼清朝决战;要避免与中国决战,只好采行隐瞒中国的隐蔽国策。
四、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中华世界秩序原理》vs. 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
1、中日适用法理的态度
明治日本根据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向中国提出琉球归属日本的主张,中国则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论〉,加以反驳。同治十三年(1874年)中国政府曾向日本政府声明,称:
万国公法者,乃近来西洋各国编成之物,并未特别记载我清国之事。因之,不采其论,以正理熟商可也。
因此,光绪四年(1878年)中日谈判琉球归属事件时,清朝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曾向日本外务省抗议,称:“每次皆引用他国法例,至感困惑”。自此一语,足见清朝不愿在琉球归属问题上适用西洋近代《国际法》原理。何况,琉球归属纷争是一场经日本刻意部署后,所发生之“中西国际秩序原理冲突”的阴谋。
(责编:宋胜男、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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