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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俊明:两高解释 厘清是为了更好地保护

2013年09月11日08:56|来源:新华网|字号:

摘要: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它的开放、自由是建立在秩序的前提下,也唯有在有序的基础上,网络才能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0日起正式施行,《解释》进一步厘清了网络言论的边界等问题,为打击网络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它的开放、自由是建立在秩序的前提下,也唯有在有序的基础上,网络才能健康发展,网民才能充分享有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解释》的施行,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保护网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网络的公共性、匿名性,使得网民对网络信息真假难辨。网络犯罪行为利用这些漏洞,实施诽谤、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在此情况下,一些网民充当了“推手”仍被蒙在鼓里。面对这些情况该如何认定,《解释》提供了执法标准,“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这对网民无疑是一种保护,同时也在提醒,网民参与网络活动要理性,不仅不能造谣诽谤,对侵犯他人的信息也不要转发。法律虽然对于非恶意的转发行为不会惩处,但出于公德的考虑,网民不要让自身超出道德底线的行为伤害到他人。

对于网民在网络空间受到辱骂、恐吓该如何寻求保护,即现实生活中的“寻衅滋事罪”在网络如何认定,《解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诽谤罪案件,《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以上种种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财产权,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以往个体被侵权后面临的种种法律适用尴尬,通过《解释》得到了极大程度的弥补。

《解释》的施行,也为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提供了标尺,这也是对网民权益的一种保护。对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如果缺少统一的标准,就有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解释》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网民通过这些规定,明确知晓哪些行为是触犯法律的,哪些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对网民知法、守法,以及依法维权,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由此观之,《解释》通过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网民,为公众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网民在参与网络过程中,除了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之外,主动珍惜、爱护网络公共环境,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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