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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09:00|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性侵幼女的犯罪成本,较之以往已经大大提高。这当然是不折不扣的司法进步。接下来,我们会更加期待严格的执法和“法律重典”本身所具有的威慑力体现。 |
最高法等四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与12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明知幼女被强迫卖淫仍发生性关系者,均以强奸罪论处;公务人员性侵幼女加重处罚。
在性侵幼女事件此起彼伏、按下葫芦起来飘的当下,如何打击性侵幼女行为,一直以来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随着“不让男生进女生宿舍”等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政策被拍出脑袋来之后,公众并没有满足于这些雷人规定的出台。而法律永远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路径之一。公众无不期盼,司法及公安部门能够针对性侵幼女事件,表明更加强硬的态度——让性侵幼女进入所谓的“重典时代”,让畸形变态者惧于法律。
早在195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就明确提出,“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并应通过法律和其它方法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没有法律,所有的儿童权利也便失去了基础的屏障。而最高法等四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征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也在这个时候激起了公众的期待欲望。细细数来,该意见至少有以下几处较于以往的严厉之处。
一是,明确了许多适用于强奸罪的案例情节。即便当下我国法律没有废除所谓的“嫖宿幼女罪”,其存在的空间也被大大压缩。比如,基本锁定了和“自愿”幼女发生性行为也算强奸的条款,无论付没付嫖资,无论是否是“卖淫”,都是强奸罪;比如,加重处罚在教室等场所当众猥亵等行为;比如,还明确了七种“奸淫幼女,猥亵儿童”从重处罚情况;再比如,还要严控缓刑……这些所有,都在表明我们法律制度和司法部门对性侵幼女这种行为已经摆明了严厉异常的姿态。
二是,对于公职人员的性侵罪行,意见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态度。众所周知,公职人员如公务人员以及教师群体,是最容易性侵幼女的群体之一。之所以出现如此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相关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太低导致道德低下之人成为了教师或是公职人员,另一方面,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特权容易满足自己特别“性癖”。因此,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加大对公职人的犯罪惩处,才有可能伸张更多的正义。
三是,此意见还看到了留守儿童和女学生宿舍管理不严的具体问题——规定强奸留守儿童和进入女学生宿舍强奸将从重处罚。应该说,这是对于当下社会现实的一种积极应对。当更多的父母涌入城市为了生计而打拼,家里只剩下老人看孩子便成了一种现实;而且,寄宿制学校也发展了起来。或者说,留守儿童和女学生寄宿的问题,是一种社会病,针对这种现实出台这样有针对性的政策,同样值得期待。
毋须讳言,性侵幼女的犯罪成本,较之以往已经大大提高。这当然是不折不扣的司法进步。接下来,我们会更加期待严格的执法和“法律重典”本身所具有的威慑力体现。当然了,这还不是最后的句号。面对让人哭笑不得的“嫖宿幼女罪”,司法部门是不是考试尽快将之废除呢?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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