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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林:以刑罚的必定性,坚决制止“性侵幼女”

2013年10月25日14:17|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字号: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应当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与不满12岁幼女发生关系一律为强奸。

  消息一出,迅速占领各大网站头条,在微博上炙手可热,从那一条条评论、一次次转发中,可以感受到这一司法解释给人们的带来的正义温度,也可以看到人们对性侵幼女的深恶痛绝。

  一个社会,如果长期纵容这种丧尽天良的暴行,道德滑坡自不待言,更是在践踏文明的底线。然而,由于法律定罪的模糊,犯罪者却屡屡从轻处理,让人无可奈何、徒留浩叹。这也是为什么,此次最高法明确定罪标准,能够迅速在全社会掀起正能量的浪潮。

  我国《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显然,嫖宿幼女量刑较轻,而强奸幼女量刑较重,但在司法实践中,性侵幼女的犯罪分子往往动用个人关系,本来是“强奸幼女”,却瞒天过海改判“嫖宿幼女”;本应从重判决,却能钻法律空子弄个从轻发落。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说过,“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长期以来,正是因为性侵幼女总能通过“嫖宿幼女罪”减轻刑罚,从而让很多犯罪分子产生“不受处罚的幻想”,在“罚不当罪”的侥幸心理下前仆后继,这是性侵幼女行为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正是循着这一原则,以“应当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的措辞,消除了“嫖宿幼女”与“强奸幼女”的模糊地带,让刑罚具有不可涂抹的“必定性”,这才能够对犯罪分子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才能斩断伸向孩子的魔掌。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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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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