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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崑成:南海U形疆界线的法律性质【3】

2014年04月01日09:26|来源:海外网|字号:

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第一,中国人自古航行和利用此水域,中国政府在此水域长期、不受挑战地扮演着主宰者的角色。这一特殊的历史关系,应使此水域与一般性水域有所不同。

第二,此水域中主要的群岛、群礁均为中国因先占取得主权,为中国传统之固有领土,这也使得这片水域与一般其他水域不同。

第三,此水域为一半封闭海中靠近中国岛屿之部分,而所谓半封闭海,依1982年公约地123条的规定,不在该区域的国家权利会受到某些限制。

第四,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非但诸多条文(如第15条、51条等)中屡屡提及对历史性权利、传统捕鱼权以及既得利益的尊重;同时也自始就不排斥某些水域之特殊性;已正式将“专属经济区”制度,以及“群岛水域”制度、“半封闭海”制度等列入其中,这些新的制度都是世界上若干国家因其本身邻接海域的“特殊性”,一再向国际社会呼吁,然后才得以纳入公约,成为国际成文法的一部分。譬如,“专属经济区制度”就是杜鲁门的创举。又譬如,“群岛水域制度”,则是应菲律宾、印尼等群岛国家的一再要求,而成为国际法中的特殊化的水域(既非内水,亦非领海,又非公海,也非专属经济区)。菲印两国俱可在南中国海周边,特殊化其邻接水域,何以中国不能将具有历史性特殊地位之U形线内水域特殊化?

法律是一个活的程序,是为了因应需求、维持秩序与公义而存在的。只要中国是以自我抑制之态度,合理主张有限度的优先权利,则在其南海诸群岛周边国家间,大约依“等距中线原则”划成的U形疆界线内水域,应被承认为一特殊历史性水域。

最重要的是:主张历史性水域,并不必然和当前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冲突。这一点与民法上的土地所有权与邻居的历史性权利的相互容忍关系上,非常类似。

(责编: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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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历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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