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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01日09:26|来源:海外网|字号:
南海U型疆界线
1947年12月1日,中华民国政府在其官方公布的南海区域地图上,正式划出了一条U形疆界线。多年来,原本无人挑战此U形界限内水域的法律性质。但是,继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以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之后,南海周边的邻国基于对南沙、西沙资源利益的觊觎,乃于近些年内开始挑战中国南海U形线内水域之主张,并要求中国对U形线的法律性质进行说明。
我国在南海所划定的U形线,其法律性质如何,笔者认为,确有澄清的必要。其理由有二:
第一,在最近几十年里,国际上成文海洋法已粲然大备,昔时的暧昧未明逐渐消除。1958年日内瓦四项海洋公约(包含:《领海及邻接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捕鱼及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于1958年4月29日签订,早已成为有效的成文法。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字后,目前此一公约中诸多规定也已成为各国实践和接受的习惯法。而依据这些新出现的国际海洋法,1947年我国所划定的U形疆界线,究竟被认为是“内水”之外界限,“领海”之外界限,“邻接区”之外界线,“专属经济水域”之外界限,抑或仅仅系“岛屿归属”外界限?不予澄清,则无法依国际法加以主张、区隔、维护与执法。
第二,在与邻国谈判合作或划分海域界限,区分管辖范围时,必须先确知自己的权利范围,以及邻国的权利范围,然后才能制定合作的范围,进而使得合作成为合理的事实,不致形成“丧权辱国”或“自我膨胀”的不合理结果。
(责编:宋胜男)
法律性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历史利益